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中京华(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22日至12月19日,对中牟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的2013年度郑州市本级农村饮水安全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中牟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局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中牟县2013年度郑州市本级农村饮水安全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主要内容:铺设管道43.53千米。工程合同价:3808900元,清单工程量增加163073.64元。建设单位:中牟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局;施工单位:河南省牟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宏翔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工程投资情况
经审计,中牟县2013年度郑州市本级农村饮水安全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结算价3771803.67元。
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中京华(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中京华咨字〔2016〕第340号。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中牟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局提供的县2013年度郑州市本级农村饮水安全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但存在多报工程款的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报工程款200169.97元。
经审计,中牟县2013年度郑州市本级农村饮水安全村村通自来水工程送审结算价3971973.64元,审定3771803.67元,审减200169.97元。
违反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年版)及相关配套文件、《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相关配套文件。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对多报的工程款予以调减。
五、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