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审计局关于县农场400亩示范园区配套建设项目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 索引号:005294984/2017-00096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其他
  • 发布机构:中牟县审计局
  • 关键词:审计
  • 文号:牟审投报〔2017〕13号
  • 成文日期:2017-01-23
  • 发布日期:2017-01-23
  • 体裁:报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中牟县审计局关于县农场400亩示范园区配套建设项目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河南卓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月22日,对国营河南省中牟县农场负责建设的中牟县农场400亩示范园区配套建设项目一、二标段、中牟县农场保鲜库建设项目一、二标段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国营河南省中牟县农场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一)国营河南省中牟县农场400亩示范园区配套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位于县西吴农场。工程项目包括日光温室、鱼塘、避雨葡萄、看护房、田间灌溉、生态猪舍、沼气池及田间道路等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8月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2月5日。施工单位: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河南省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省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价:2038400元,变更签证194809.18元。

    (二)国营河南省中牟县农场400亩示范园区配套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位于县西吴农场。工程项目包括苗圃整理、法桐、大叶女贞、碧桃、绿梅、栾树、紫叶李和木槿种植等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8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11月20日。施工单位:郑州市青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河南省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省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价:624800元。

    (三)国营河南省中牟县农场保鲜库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位于县西吴农场。工程项目包括保鲜库土建、装饰及库内货架等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12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5月24日。施工单位: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河南省玖润农业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价:1329464.95元,变更签证122925.56元。

     (四)国营河南省中牟县农场保鲜库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位于县西吴农场。工程项目包括保鲜机组安装、管道及阀门安装及电力配套等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3月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6月5日。施工单位:河南金恒达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河南省玖润农业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价:628854.08元。

    二、工程投资情况

    (一)经审计,国营河南省中牟县农场400亩示范园区配套建设项目一标段结算价2110827.01元。

    (二)经审计,国营河南省中牟县农场400亩示范园区配套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结算价602507.39元。

    (三)经审计,国营河南省中牟县农场保鲜库建设项目一标段结算价1303127.48元,社会保障费26337.47元。

    (四)经审计,国营河南省中牟县农场保鲜库建设项目二标段结算价616209.66元。

    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河南卓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豫卓审字〔2017〕第0142-1至0142-4号)。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国营河南省中牟县农场提供的县农场400亩示范园区配套建设项目等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但存在多报工程款的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报工程款306582.23元。

    (一)经审计,国营河南省中牟县农场400亩示范园区配套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送审结算价2233209.18元,审定2110827.01元,审减122382.17元。

    (二)经审计,国营河南省中牟县农场400亩示范园区配套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送审结算价624800元,审定602507.39元,审减22292.61元。

    (三)经审计,国营河南省中牟县农场保鲜库建设项目一标段送审结算价1452390.51元,审定1303127.48元,审减149263.03元。

    (四)经审计,国营河南省中牟县农场保鲜库建设项目二标段送审结算价628854.08元,审定616209.66元,审减12644.42元。

    违反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之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对多报的工程款予以调减。

    五、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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