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中瑞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7-0008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1-11
  • 发布日期:2017-02-07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7-01-19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中瑞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001号

          河南省中瑞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693521289B(1-1)

    法定代表人:苏新安

    地址:新密市苟堂镇张寨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16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1000万m2弹性体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在使用过程中部分烟气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6〕26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贰万元    。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1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