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143/2017-0000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州市粮食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粮食,收购,资格 | |
文 号:郑粮〔2017〕12号 | 成文日期:2017-02-06 | 发布日期:2017-02-08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区粮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加强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经营者的指导、服务和监管,认真落实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精神,按照《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豫粮办〔2017〕12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2017年2月6日至3月17日
二、核查范围
凡2017年3月17日前在我市辖区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纳入本次核查范围。
三、核查内容
(一)经营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许可证》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四、核查方式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按照在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可以通过要求经营者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的方式,也可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本辖区内经营者的资格变化情况进行核查。经营者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申报表》(附件1,请正反两面打印);
(二)《2016年度经营者粮油购销情况表》(附件2);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审核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严格按要求完成核查工作。按照《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相应条款依法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的注销手续。
(二)规范程序,严格纪律。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资格核查过程中,要坚持核查与服务相结合,不得妨碍经营者正常的粮食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取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强化落实,加强督导。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文件精神,开展好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市局将对各县(市)、区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四)认真撰写核查总结,及时上报核查结果。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撰写2016年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工作总结,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暂停、取消、注销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情况表》(附件3)、《2016年度经营者粮油购销情况表》(附件2)和《现有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经营者情况表》(附件4),所填表格均可按表样自行设计成EXCEL格式,于2017年3月17日前一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市局政策法规处。
联 系 人:杨云飞
联系电话:0371-66262976
电子邮箱:zzslsjzcfgc@163.com
附件:1.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申报表
2.2016年度经营者粮油购销基本情况表
3.暂停、取消、注销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情况表
4.现有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经营者情况表
2017年2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