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4528/2017-00052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 键 词:环境,治理,大气污染
文    号:郑开管〔2017〕14号成文日期:2017-02-13发布日期:2017-02-14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局、办,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我区制定了《郑州高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紧紧围绕全年目标任务,统筹安排,明确责任,结合本单位职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2017年2月13日       

 

郑州高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治理和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四重点一稳定一保证”和高新区管委会中心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健全部门联动、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围绕“精准治理、科学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做好燃煤、工业污染治理、机动车、扬尘和低空面源等末端治理,强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等源头治理,以项目为抓手,不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深化、细化、常态化,确保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主要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PM10平均浓度不高于122微克/立方米,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65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明显增多,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在郑州市排名中位次前移。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1.科学规划城区功能,调整产业布局

严格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划,完善功能布局,分类推进区域和产业发展,强化资源、环境约束,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开展城区通风廊道规划研究,推动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布局。禁止新建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发展定位、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

牵头单位:规划局

责任单位:经发局、建设环保局、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局

(二)强化燃煤污染控制

2.实现辖区全域无散煤使用

实施燃煤锅炉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依法从严查处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

牵头单位:工商分局

责任单位:行政执法局、环保局

(三)深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按照淘汰一批、转型一批、替代一批、转移一批、改造一批的总体要求,在做好末端治理的同时,强化源头治理,大幅削减工业污染物排放。

3.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落实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即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根据国家、省年度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计划,2月底前制定年度产业结构调整和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对重点行业开展落后产能淘汰。

牵头单位:经发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规划局

4.加快在合围区域工业企业外迁,开展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配合市有关部门督促拓洋实业外迁及燃煤锅炉改造;优先采取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冬季错峰生产等方式,使污染物排放总量较2016年降低50%以上。

    责任单位:经发局、环保局

5. 生物质锅炉强化管理、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治理

引导鼓励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进一步改用清洁能源。配套建设有天然气锅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单位日常应使用天然气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仅作为备用锅炉,启动时须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等高污染燃料设施,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提标治理任务,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牵头单位: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按照2017年《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研,全面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按国家和省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行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措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按照省环保厅统一要求,建设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示范治理工程,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牵头单位:环保局

责任单位:经发局、各办事处

7.全面排查整治“小散乱污”企业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开展专项取缔行动,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网格长制,于2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8月底前基本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牵头单位: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8.实施环境信息公开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公开,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9.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

(1)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开展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许可证要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2)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单位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实施按日计罚。

(3)率先实施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全面加强低效大气污染治污设施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建设在线监测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动。

牵头单位: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10.加大环境执法监管

(1)强化网格监管。按照《河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指导意见》,结合网格管理、城市管理系统等实际,全面实施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化管理。2月底前,按照办事处、社区网格单元划分及重点监管对象、监管责任人落实到位、监管到位。

    (2)全面实施环境执法“双随机”制度。要全面落实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和执法队伍的“双随机”制度,重点强化对大气环境质量差、改善缓慢或质量恶化区域的大气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及日常督查工作。

牵头单位: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11.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

2017年冬季采暖季继续实施错峰生产,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对医药、农药等重点行业实施停产、焖炉等错峰措施。

牵头单位: 经发局、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四)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

    12.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继续开展施工工地、工厂企业、物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禁用标准扩大到国Ⅰ标准;国Ⅱ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6月底前全部加装DPF(颗粒物捕集器);严厉查处冒黑烟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安装车辆排污监控设备;加大路检联合执法力度,对主要路段和重点区域道路机动车尾气排放抽测。

配合市局试点工作,建立机动车违法信息平台,与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保监等部门共享,6月底前,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牵头单位:环保局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财政局、建设环保局、经发局、各办事处

13.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

(1)加强国Ⅲ重型柴油车管控。对国Ⅲ重型柴油车全部加装DPF(颗粒物捕集器)装置。强化对水泥罐车、物料运输车、营运车等柴油车的环保监管,营运车辆全部加装车载诊断系统(OBD);严厉查处篡改OBD限扭、不添加车用尿素的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建设环保局、环保局,各办事处

(2)市政工程汽油车全部更换三元催化装置,柴油车使用无烟柴油,国Ⅲ柴油工程车加装DPF(颗粒物捕集器)。

牵头单位:市政管理局

14.强化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措施

继续采取划定禁行区域,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2月底前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对车况较好、残值较高(高于50万元/辆)的黄标车加装尾气排放装置或“油改气”,实施“黄改绿”。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一律报废。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黄标办

责任单位:环保局、建设环保局、财政局、质监局、各办事处

    15.加强油品质量监管

(1)按国家要求实施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升级,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油品。进一步规范加油站、储油库设施建设审批,从严审核加油站建设经营企业的资格;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加油站,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对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严厉查处并依法实施停业整顿。

牵头单位:招商局(商务局)

责任单位: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局、各办事处

(2)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管力度,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业主开展年度检测,储油库和年销售在5000吨以上加油站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牵头单位: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五)全面遏制扬尘污染

16.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1)各类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道路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必须安装远程视频和PM10监控设备,接入郑州市建筑工地远程监控中心。

(2)严格落实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对各类施工工地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一律实行停工整治。

(3)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黑名单”制度。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与建筑市场诚信挂钩联动机制,将施工单位扬尘违法违规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力、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要列入行业“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并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4)严格落实冬防期“限土令”。冬防期间,停止审批建成区内的新增拆迁和道路开挖项目(重大民生项目除外),各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工期,将土石方作业安排在冬防期外,最大限度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5)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负责人,并公布名单。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

牵头单位: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局、社区管理服务局、市政建设公司、经发局大项目办,各办事处

    17.加强各类工地扬尘管理

(1)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办事处,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与辖区内施工单位签订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措施和时限,完成各项治理任务。特别是对大型道路建设施工工地和监测点周边三公里范围内工地,要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2)细化拆迁清零工作的扬尘管理。拆迁工地必须制定具体的防止扬尘、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并报大气办备案。拆迁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防止物料、渣土外逸,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外逸或者遗撒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拆除房屋过程中应有专职监管人员,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房屋拆迁完毕后不能立即施工的,应当及时采取地面硬化措施,防止扬尘。房屋拆迁完毕6个月以后才能施工的,应当在工地适当种草或采取其他简易绿化措施;因气候条件等确实不宜进行绿化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3)细化土方工程扬尘管理。土方工程应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表层施工要事先洒水,确保土方开挖过程不起尘;开挖土石方应有专职监管人员,现场内必须定点撒水降尘。

(4)细化房建工地扬尘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道路、砂石等建筑材料堆场及其他作业区,要经常洒水湿润,保持尘土不上扬。散体物料、建筑垃圾必须按照规定实行车辆密闭化运输,装卸时严禁凌空抛散。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尽量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时采用严密苫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

牵头单位: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局、社区管理服务局、市政建设公司、经发局大项目办,各办事处

18.强化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治理

(1)渣土运输车辆在2017年3月底前必须全部安装定位系统,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逐一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运输。

新购渣土车辆采用具有全封闭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现有车辆必须采取严格的密闭措施,必须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未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从严从重处罚。

牵头单位: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2)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地,必须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所有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与“黑公司”(未在市城管局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而的公司)签订建筑垃圾清运合同,不得使用“黑车”(未在市城管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清运建筑垃圾,对违规工地从严从重处理。

牵头单位:建设环保局、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19.强化道路扬尘治理

(1)全面提高城市道路清扫、冲洗的机械化率。城区主干道、高架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率达到100%,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逐步提高次干道和背街小巷的机械化清扫率;严格实施城区道路“以克论净”考核。

牵头单位:市政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政建设公司、各办事处

    (2)对各类破损道路路面及时修复。

牵头单位:市政管理局、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电力公司、热力公司、市政建设公司、各办事处

(3)加强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市政道路施工实行交通高峰错时分段推进,坚决杜绝“围而不建”现象;施工过程中,必须对裸露地面及物料、土方进行有效全遮盖和洒水压尘;工程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场地,及时回填铺油,全面冲洗地面积尘。

牵头单位:市政管理局、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电力公司、热力公司、市政建设公司、各办事处

20.开展城区黄土裸露治理

对城区黄土裸露区域进行摸底排查整治,集中整治,实施绿化和硬化;选择试点开展屋顶绿化。

牵头单位:市政管理局、市政建设公司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21.强化工业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所有工业露天堆场扬尘治理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露天堆场工业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所有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严格采用全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等方式实施建设,确保环保验收达标后使用;(2)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综合采取围墙围档、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不起尘;(3)所有露天堆放场所物料传送部位,必须建立密闭密封系统,确保运输过程无泄漏、无散落、无飞扬;(4)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5)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堆场和道路整洁干净;(6)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

牵头单位:环保局

责任单位:经发局、各办事处

22.开展“全城清洁”行动

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城清洁”行动。“全城清洁”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二是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三是对辖区内的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四是环境卫生进行整治,清理垃圾、杂物,减少黄土裸露。

牵头单位:爱卫办、市政管理局

责任单位:房管局、行政执法局、各办事处

23.严控沙尘影响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同时及时进行覆盖,加大洒水降尘力度。

牵头单位:建设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六)低空面源污染防治

24.控制餐饮油烟污染

(1)提升管理水平,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设施管理,确保建成区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推行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数字监控系统,坚决取缔所有露天烧烤行为。

牵头单位: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2)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牵头单位: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25.加强秸秆焚烧监管,防止城区焚烧垃圾

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建立和完善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加强城乡综合治理,依托网格化和数字化管理,全面禁止焚烧垃圾、树叶等影响大气环境的行为。

牵头单位:社区管理服务局(禁烧办)、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26.坚决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

(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机制

27.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管控;加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督查

按照环保部统一要求,8月底前,完成新预案修订工作,夯实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应急响应期间主要领导带队督查机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管委督查办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

各办事处对本辖区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坚持环境保护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要建立专职机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责任重心应放在施工工地的整治、无手续或手续不全企业的取缔上。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觉削减污染物排放,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考核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体系,实施月、季度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三)强化督导

进一步完善督导体系,强化日常督导、专项督导、应急管控督导,加大追责力度,对落实执法责任不力、监督缺位等行为,依法依规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督促大气污染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四)强化执法

行政执法局、工商、公安、土地监察和环境监察等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持续加强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模式,强化法律执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专项执法检查,对查处的环境违法“重管、重罚、重处”,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各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资金保障

各办事处要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列入重点民生工程,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要求,出台相关奖补政策,强化资金引导,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加快推动各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六)强化宣传

各相关单位要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措施,尤其要做好企业错峰生产、燃煤锅炉拆改、黄标车淘汰、污染天气管控、餐饮油烟治理等与公众社会密切相关措施工作的宣传报道,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施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动员全民参与监督,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七)强化调度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每月23日前将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大气办;2月底前将本单位专项工作方案上报大气办。建立各部门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以问题为导向,强化相关局委、各办事处责任,坚持痕迹化工作,现场交办,限期办,逾期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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