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发市区既有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证件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2426/2017-0001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 键 词:通知公告
文    号:郑交运〔2017〕65号成文日期:2017-02-24发布日期:2017-02-24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2017-02-24废止日期:2018-03-31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发市区既有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证件的通知为规范行业管理,对我市既有巡游出租汽车核发交通部统一使用的运营证件。

市客运管理处、出租汽车经营者: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63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64号)、《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发工作的通知》(豫交运出租函[2013]14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17〕2号)要求,结合行业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3月6日起,对我市既有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重新核发交通部统一使用的运营证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我市市区既有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二)道路运输证

我市市区既有的巡游出租汽车。

(三)从业资格证

1.既有在岗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2.持有有效期内岗前培训合格证且未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3.持有有效期内待岗证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核发程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到期当月,应按照下列要求,到市客运管理处办事大厅受理窗口统一进行办理。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到期当月,应办理车辆经营权无偿延期业务;

2.凭延期后的经营权证,企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行驶证复印件;
  (4)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3.凭延期后的经营权证,个体经营者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行驶证复印件;
  (4)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二)道路运输证

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进行《道路运输证》核发登记,并交回原《运营许可证》,市客运管理处按登记顺序制作《道路运输证》。

(三)从业资格证

1.在岗驾驶员须提交《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交回原服务资格证,核发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随道路运输证一并发放。

2.持有有效期内岗前培训合格证的驾驶员,本人凭身份证,交回岗前培训合格证、补齐相关材料后,换发从业资格证;

3.持有有效期内待岗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本人凭身份证,交回待岗证,换发从业资格证;

4.办理从业资格证时需提交2寸白底近照(照片背面注明姓名);

经营者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客运管理处办事大厅统一领取证件。

三、相关要求

(一)市客运管理处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履职尽责,认真做好统一协调工作,为经营者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二)各公司要认真组织,配合管理部门、驾驶员做好运营证件重新核发业务办理的证件、照片的收集及整理等前期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精准、高效、有序进行,严禁向驾驶员收取费用。

 

2017年2月24日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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