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5426/2017-00024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业务信息/劳动关系协调 | |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劳动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3-14 | 发布日期:2017-03-1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2月8日向仲裁科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诉称其于2013年6月到被申请人中牟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16年11月3日提出离职,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4日开具离职证明。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共计113156.1元。
经审查立案后,仲裁员本着和谐劳动关系的理念,坚持“调解为主、裁判为辅”的原则,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双方调解意向,最终在2017年3月14日达成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整的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双方均予以签收。
仲裁科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