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67806405/2017-00009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政策法规/法规 | |
发布机构:郑州市煤炭管理局 | 关 键 词:煤炭 | |
文 号:郑煤〔2017〕23号 | 成文日期:2017-03-22 | 发布日期:2017-03-17 |
体 裁:通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实际,市煤炭局决定在全市地方煤矿全力推进采煤工作面端头及巷道超前支护自动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采用采煤工作面端头及巷道超前区域联合支护技术,应用能够与工作面设备配套使用的端头支架、迈步式自移超前支护系统装备、搬移式超前支护等机械化、自动化设备(具有煤安标志),代替单体支柱等人工非机械化支护装置,实现工作面端头与巷道连接区安全、高效支护。
二、推进范围及时间
(一)推进范围
全市地方煤矿年生产能力30万吨(含)以上复工复产矿井。
(二)推进时间安排
2017年9月底前,上述所有煤矿完成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护应用;2017年10月底前,在上述煤矿中完成超前支护机械化、自动化装备试点任务,其中新密市至少1家,登封市至少2家。
三、有关要求
(一)提升摆位,加强领导。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守安全红线,促进煤矿生产安全发展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推进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落实责任,整体推进。要建立推进此项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到部门、人员,并充分发挥企业责任主体作用,将其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和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重要内容,凡年生产能力30万吨(含)以上复工复产地方煤矿未按期完成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架应用的,一律予以停产改进;超前支护机械化试点煤矿,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于复工复产1个月内上报市局,届时未按期完成试点任务的煤矿,要予以停产改进。
(三)加强宣传,强化引导。要充分利用会议、检查等形式,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并作为煤矿企业今年复工复产的承诺条件,引导企业在安全上要舍得投入,坚定依靠科技进步保障安全生产的理念,增强推进机械化、自动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此项工作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附件:2017年地方煤矿推进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架矿井名单
2017年2月16日 2017年地方煤矿推进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架 矿井名单 1.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2.郑兴永祥(新密)煤业有限公司3.郑州磴槽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4.登封市金星煤业有限公司5.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新丰煤矿6.郑州市慧祥煤业有限公司7.登封市仟祥煤业有限公司8.登封市嵩基周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尤氏煤炭有限公司10.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河煤矿11.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2.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13.郑州登电德鑫煤业有限公司14.登封市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5.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16.登封市电厂集团有限公司新玉煤矿17.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18.郑州金牛建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