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238/2017-00028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业务信息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 关 键 词:煤炭,通知 | |
文 号:登煤字〔2017〕27号 | 成文日期:2017-03-22 | 发布日期:2017-03-22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各科室(队)、煤管站,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现将郑州市煤炭管理局转发《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郑煤〔2017〕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体企业或区域公司要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所属煤矿进行全面自检,参加自检技术人员应涵盖煤矿生产所涉及的地质、采矿、通风、机电、安全等主体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
二、主体企业或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组织排查,全面排查矿井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特别是采掘工作面和重要硐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煤矿要针对自检自检报告及排查出的隐患,建立台账,并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
三、各监管科室、煤管站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煤矿自检不认真、走过场、自检报告严重失实的,要责成煤矿企业重新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附件:郑州市煤炭管理局转发《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
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