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83652/2017-0010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污染费征收信息 | |
| 发布机构:上街区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污染费,征收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3-30 | 发布日期:2017-03-30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上街区环境保护局征收排污费明白卡
各缴纳排污费单位:
排污收费是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排污者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是每一个排污者应尽的法律义务。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256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按季(月)征收排污费。请你单位按照本明白卡的收费内容对我单位的排污收费工作进行监督。
项目 | 内 容 |
收费性质 | 排污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排污费是排污者应尽的法律义务。 |
收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64号)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38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256号) |
收费范围 | 郑州市上街区范围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 |
征收主体 | 郑州市上街区环境保护局 |
征收项目 | 1、污水排污费; 2、废气排污费;3、噪声超标排污费;4、危险废物排污费 |
收费标准 | ▲ 污水排污费:1.4元/污染当量 ▲ 废气排污费:1.2元/污染当量 ▲ 对难以监测的烟尘,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1元/吨燃料3元/吨燃料5元/吨燃料10元/吨燃料20元/吨燃料▲ 噪声超标排污费: 超标分贝数12345678收费标准(元/月)350440550700880110014001760超标分贝数910111213141516及16以上收费标准(元/月)220028003520440056007040880011200▲ 危险废物排污费:1000元/吨 |
缴费地点缴费方式帐号 | 缴费地点:郑州银行上街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人:郑州市上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46818911788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99001880170000298 开户行:郑州银行上街支行 缴费方式: 1.现金方式:持《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并当时索取打印的收据。 2.转账支票:持《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付款银行进账,到账后索取打印的收据。(具体见通知书第四联) 备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第5条:未索取《收据》,视为未缴款。 |
法律责任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十一条;《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第十五条:“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咨询电话 | 征管科:68932617 |
举报电话 | 举报电话:12369 |
郑州市上街区环境保护局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