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661/2017-00135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郑州市民政局 | 关 键 词:社会福利 | |
文 号:郑民文〔2017〕60号 | 成文日期:2017-04-27 | 发布日期:2017-04-27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社区管理服务局、财政局,郑东新区、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提升我市孤儿保障水平,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7〕5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郑政办〔2011〕7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即城镇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农村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90元,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6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50元。
二、负担比例
提高标准部分,按照省、市、县(市、区)财政2:1:1比例负担。即省财政每人每月增加补助50元,市、县财政每人每月各增加补助25元。达不到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解决,市本级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弃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足额负担解决。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发放的地方,要按照新旧标准的差额补发相应的生活费,于2017年6月1日前补发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孤儿审批。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规范孤儿审批行为,加强动态管理,对符合孤儿保障条件的要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审批,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按照程序及时取消孤儿保障资格,退出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录入数据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资金发放对象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孤儿录入情况相一致。要建立和完善孤儿审批、巡查和监督档案。
(二)加强资金监管。要严格执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孤儿基本生活费主要用于孤儿食品伙食、衣着被褥、日常用品、文体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不得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经费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
(三)确保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提标增发工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民政部门审批报送的孤儿人数,按照新的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统筹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提标工作。按照《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12〕367号)要求,将当地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费范围,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执行,同步做好提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