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行政检查程序规定

  • 索引号:553165075/2017-0011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键词:通知公告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5-09
  • 发布日期:2017-05-0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行政检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郑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双随机”抽查程序,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条  支队依据属地管辖、级别管辖原则对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市属以上用人单位进行抽查。
      第五条  支队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制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范围内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检查,未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不得开展检查。
      第六条  合理安排日常随机抽查的比例,日常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的10%,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依照上级部门要求,作好特定领域特定时段专项检查工作。
      第七条  检查人员从支队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开展抽查工作需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检查人员在上门检查前,可先行告知抽查对象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应准备的材料等信息,并要求市场主体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八条  抽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检查人员可采取审阅、调取书面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开展行政指导等方式进行检查,并通过书面、电子方式全过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时限责任可追溯,过程受监督。
      第十条  发现违法行为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工作规程》及时立案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科室建立抽查工作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抽查对象、抽查时间、抽查结果、检查人员情况等。
      第十二条  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抽查人员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进入行政处罚的,按照相关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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