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7-00252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5-12
  • 发布日期:2017-05-27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7-05-19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35号

    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5U356

    法定代表人:高兴中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前程村6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 4 月 10 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督察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水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未建设雨污分流管道,生产废水流至厂区场地上,渗入地面缝隙及周边致使污水外排”(环境保护部通报情况)的问题。2017年4月12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针对环保部通报问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调查询问,经调查你单位水污染防治设施部分设备损坏停止运行,未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向你单位下达了《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7〕04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维修并恢复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上报郑州市2017—2018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督查4月10日交办案件处理结果的通知》、《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文件关于申请对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和。。。》(郑东建环文〔2017〕1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3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报告、通报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原条文执行,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2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