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安得工艺品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7-0024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5-12
  • 发布日期:2017-05-27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7-05-19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安得工艺品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28号

    郑州安得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4120139T

    法定代表人:陈其亮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8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16日对你单位总排口水污染物超标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郑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编号:CGP201701102)显示,从你单位总排口抽取的水质样品COD排放浓度为589mg/L,超过了总排口废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规定COD≤500mg/L标准,COD超标0.178倍。超标的原因是你单位生活污水化粪池没有清理所致,表示清理疏通,保证污水达标排放。当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7〕008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4月10日郑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编号:GL201703035-1)显示你单位污水总排口COD排放浓度为40mg/L,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规定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照片和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2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行为处应缴排污费数额三倍罚款,你单位应缴排污费数额为415元,三倍罚款共计壹仟贰佰肆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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