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7-0024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5-12
  • 发布日期:2017-05-27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7-05-19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27号

    郑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2543434K

    法定代表人:许捷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 3 月 15 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经开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根据郑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出具《监测报告》水质样品监测结果(编号:CGP201701093)显示,从你单位总排口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715mg/L,氨氮34.7mg/L。总排口废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规定COD≤150mg/L,氨氮≤25mg/L,你单位COD超标3.77倍,氨氮超标0.39倍。超标原因是生活污水化粪池堵塞,因堆积物发酵造成COD、氨氮超标,第一时间进行清理疏通,保证达标排放。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7〕002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月22日我局监测中心站监测结果汇总表显示化学需氧量为64mg/L、4月10日我局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45mg/L、氨氮2.71mg/L。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规定COD≤150mg/L,氨氮≤25mg/L规定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2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你单位应缴排污费数额为803元,5倍罚款共计4015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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