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监管所:
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积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各基层监管所需从以下方面对食品加工经营者经营过程进行规范:
1.操作间设计布局要考虑不使产品受污染,污染区和清洁区要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分离开,防止在加工过程中出现交叉感染。
2.严禁商户在商铺外加工制作,晾晒各类产品及副产品或废弃物。
3.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剂和防腐剂,工业碱等化学物质。
4.成品库应设有隔离物,使食品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墙壁距离至少60厘米。堆码高度合理,并有明显的分类标识,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5.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6.严禁在加工区内饲养牲畜。
7.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和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8.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治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