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雁鸣湖镇委员会 雁鸣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雁鸣湖镇关于调整村级离职干部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005295178/2017-0023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中牟县雁鸣湖镇人民政府
  • 关键词:通知
  • 文号:雁发〔2017〕36号
  • 成文日期:2017-06-22
  • 发布日期:2017-06-22
  • 体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中共雁鸣湖镇委员会 雁鸣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雁鸣湖镇关于调整村级离职干部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现将《雁鸣湖镇关于调整村级离职干部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读并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2日    

     

    雁鸣湖镇关于调整村级离职干部生活补助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村级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切实调动农村基层干部工作的能动性和积极性,消除农村干部离职后的后顾之忧,加快辖区内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依据中央及省、市、县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组织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补助发放条件

    1.在村两委职位正常离任(村党政正职、副职和其他村两委干部);

    2.属于正常离任。有违法乱纪、犯错误被撤职、被群众罢免、被追究刑事责任、未经镇党委允许自动离任者均不列为补助对象;

    3.离职时男性年龄满55周岁,女性年龄满50周岁的享受生活补助。离职时年龄未达到规定离职年龄,但任职年限符合规定的暂不享受补助,到规定离职年龄后开始发放补助。

    4.与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积极支持现任村两委工作,不参与和组织集体上访,不搞封建迷信,遵纪守法;

    5.在每年的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补助标准

    (一)支部书记补助标准

    1.连续任职30年(含30年)以上的,离职后享受现任同级别职务基础工资的80%。

    2.连续任职18年(含18年)以上的,离职后享受现任同级别职务基础工资的60%。

    3.连续任职9年(含9年)以上的,离职后享受定补400元/月。

    (二)村主任补助标准

    1.连续任职30年(含30年)以上的,离职后享受现任同级别职务基础工资的80%。

    2.连续任职18年(含18年)以上的,离职后享受现任同级别职务基础工资的60%。

    3.连续任职9年(含9年)以上的,离职后享受定补300元/月。

    (三)其他村两委干部补助标准

    1.连续任职30年(含30年)以上的,离职后每月发放生活补助300元。

    2.连续任职18年(含18年)以上的,离职后每月发放生活补助200元。

    3.连续任职9年(含9年)以上的,离职后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50元。

    三、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报。按照相关规定先由本人提出申请,详细准确地申报工作经历、所任职务及证明人(不少于3人),交村党支部、村委会。

    (二)村级组织审核。村两委根据个人申报,查阅有关资料,按照“4 2”工作法程序,经“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和联户代表大会决议无异议后书面上报镇党委。

    (三)党委审批。党委组织专门人员对各村上报的人员逐一审核,并征求纪检、综治、信访、司法、规建等部门的意见,对无异议者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审批。

    四、补助费的发放

    离职干部补助费的发放需经镇组织、纪检、综治等部门把关,对符合享受补助费发放条件,本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违法违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参与或组织上访,无参与违法建设的,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发放上季度补助费。发放时间从镇党委审核批准后开始发放直至享受对象去世。享受对象去世后,再发放半年的补助费作为丧葬抚恤金。

    五、组织实施和违纪处罚

    1.镇党委对享受补贴人员将建立专门档案,实现动态管理,严格审查核准,对现职村干部建立专门档案,明确专人进行管理,为此项工作的开展及管理提供政策支持;村两委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切实把此项工作组织好、实施好。

    2.享受补贴对象如因违反党纪、政纪、综治、信访、计划生育等有关规定受到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发或缓发处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取消享受补助费的资格。

    3.享受补贴对象,不能和党委保持一致,不积极主动配合村两委工作的,参与非法活动、带头越级上访、煽动群众闹事的,经村两委研究,报镇党委审查研究,可取消补贴。

    4.对隐瞒事实真相的,冒充或骗领补贴的,一经查出,除责令全部退还外,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根据党纪政纪和其他规定给予处理。

    5.已享受离职定补的离职干部经镇党委重新审核后,按此意见执行。

    本意见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印发有关离职干部生活补助费的规定终止,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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