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9267/2017-0002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郑市统计局: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6-27: | 发布日期2017-06-27: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7-06-27: | 废止日期 |
局属各科(室)、中心、队: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执法流程规定如下:
检查阶段
(一)检查准备。检查准备包括确定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发放《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责任科室:执法大队、业务科室)。
(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确认签收《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责任科室:执法大队、业务科室)。
检查过程中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责任科室:业务科室)。
检查应当场填写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出示执法证件等事项,准确客观记录检查情况,在检查结束后,可以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反馈检查的主要情况,相互交换意见,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责任科室:业务科室、执法大队)。
在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取证:
(1)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与统计有关的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2)在证据可能灭失、转移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进行调查询问。
(三)审核结果
检查完毕后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按照执法人员自审、执法审核领导小组复审,情况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党组会集体研究终审的原则进行,审核发现的问题分两种情况作出处理:
(1)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整改意见(责任科室:业务科室、执法大队);
(2)统计违法行为严重需要立案查处的,检查人员应当写出详细的检查报告上报局执法大队,执法大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初步处理意见,初步处理意见经执法审核领导小组复审后上报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处理决定讨论过程有专人记录(责任科室: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业务科室)。
二、立案阶段
需要立案处罚的整理《立案审批表》,发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该违法单位若有异议可行政复议。最后根据情况,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责任科室: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业务科室)。
三、处理阶段
(一)处理包括警告、约谈、罚款(责任科室:业务科室、政策法规科、执法大队)。
(二)已经结案的案卷,必须及时立案归档。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原则立案归档(责任科室:执法大队)。
统计违法案件的案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的原件:统计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统计检查、调查笔录及有关证据;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
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罚款依据;结案报告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重要材料。
附件:新郑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审核领导小组名单
二○一七年六月廿七日
新郑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审核领导小组名单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若干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新郑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审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冯慧敏 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靳居宏 政策法规科科长
刘伟强 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郭慧霞 办公室主任
陈帅豪 综合科科长
李 颖 工业科科长
唐 峰 三产科科长
郭晶晶 投资科科长
赵俊杰 人口科技科科长
高佳佳 住户科科长
严 彬 能源科科长
董延森 普查中心主任
李 斌 普查中心常务副主任
刘 伟 计算中心主任
刘晓展 农业科科长
胡潇琦 人事财务科科长
张云霞 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韩东旭 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局执法大队,刘伟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