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企业劳动(仲裁)争议调解组织的 探索与思考

索 引 号:005295426/2017-00028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业务信息/劳动关系协调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键 词:劳动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6-30发布日期:2017-06-3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完善企业劳动(仲裁)争议调解组织的 探索与思考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政府系统调查研究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服务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围绕大局、服务中心、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我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实际,通过问卷调查、大数据剖析等多种途径,了解当前劳动争议的现状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明确处理劳动争议的意义,提出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

一、我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概况

近两年来,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93起(2015年137起,2016年156起),涉及劳动者293人,其中裁决结案100起,调解结案193起,调解成功率66%,法定结案率100%,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主张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的请求逐年上升,另外也出现了单位作为申请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仲裁请求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二、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等;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概念及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企业可以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行政方由企业方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

    四、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方法探索

劳动争议可从事前预防与事后解决两个方面进行解决:

(一)事前预防

1.注重组织建设。重点抓好企业工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资部门的组织建设。这些组织是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基层组织,也是预防劳动争议的前沿部队。他们最熟悉企业人员,最了解企业情况,最易发现争议苗头。这些组织健全了,就容易将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中,就可以将大争议转化为小争议。

2.建立健全法制保障机制。完善劳动关系法律体系,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真正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途径积极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提高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清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途径、程序,正确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相关争议。

3.规范民营企业用工行为。中小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应主动吸收先进管理理念,结合企业的实际,规范企业内部制度,普遍建立起劳动合同、用工制度、财务制度、考勤奖惩制度等,使企业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政府则要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制度。

4.抓好劳动合同管理。劳资关系管理中,劳动合同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大量的劳动争议是因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合同解除是最易引发劳动争议的行为,如何依法有效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如何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我们可以结合大量实际案例,从法律角度及企业实际操作状况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及相应的应对方案,在法律框架内保障企业与员工的双重利益。

5.抓好员工不满情绪的申述和处理。员工不满情绪是引发劳动争议不可忽视的源头,通常是因企业经营者在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以及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等方面出现的不当做法或违法行为所致。虽然员工不满情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劳动争议,但这种不满情绪若缺乏正常申述和处理的疏通渠道,往往会转化为公开的争议行为,甚至导致员工采取极端做法,员工的不满情绪任其积蓄蔓延还会酿成员工对经营者的仇视心理乃至对社会的不满。可见,一种趋向完备的劳动争议制度,其制度不仅体现在对现实争议处理快捷高效,还应具有及时调处和化解员工不满情绪的防范机制。

(二)事后解决

1.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协商解决是指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自行协商,或者劳动者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从而使当事人的矛盾得以化解,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使劳动争议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活动。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和解,有利于使劳动争议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步骤如下:第一、调解申请。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调解。第二、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案件申请的过程。调解申请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须是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审查中,主要审查调解申请人的资格、争议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争议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三、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对调解申请提出的意见和依据;调查争议所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及他们对争议的态度和看法;翻阅争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等。四、实施调解。实施调解是指通过召开调解会议对争议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调解会议一般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参加人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关部门或个人也可以参加。实施调解有两种结果,一是调解达成协议,这时要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二是调解不成或调解达不成协议,这时要做好记录,并制作调解处理意见书,提出对争议的有关处理意见。五、调解协议的执行。调解协议达成后,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应按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内容自觉地执行。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经仲裁庭合议裁决的活动,是劳动争议必经程序或称劳动争议前置程序,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4.诉讼。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五、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意义

企业劳动争议的化解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劳资关系中矛盾的激化,不但可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最终极有可能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多措并举,努力弱化劳资双方利益对抗的激烈程度,保障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营造和谐劳动、互利共赢的良好氛围。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学界和实务界的长期努力。

 

 

                 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仲   裁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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