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70893060/2017-00091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 |
发布机构:二七区安监局 | 关 键 词:监管,安全 | |
文 号:二七安委办〔2017〕72号 | 成文日期:2017-07-03 | 发布日期:2017-07-03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2017-07-03 | 废止日期 |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0号令,下称《办法》)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安委〔2017〕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格式、内容开展好“三同时”各环节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培训,落实主体责任。
各乡(镇)办、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要将《办法》的主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总体部署。
(一)广泛宣传教育。各乡(镇)办、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将《办法》的主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督促用人单位全面加强《办法》的宣传教育,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宣传阵地,通过画廊、板报、微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普及活动,深化全社会对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工作的认识,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增强责任意识。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和档案,明确各管理环节的负责人、工作责任和要求;各用人单位负责人要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按要求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公布有关工作信息,接受劳动者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提升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的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强化业务培训。各乡(镇)办、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监督执法和工作流程;并将《办法》纳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的一项重点内容。各乡(镇)办要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家的培训和管理,使他们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工作提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二、加强过程核查,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三同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依法履行验收核查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新增加“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要求,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为重点监督核查环节,并将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立监管台账。
(二)实施分类监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按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办法》等规定对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1.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按规定组织评审,责令其将预评价成果应用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中。
2.对于正在施工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按规定组织评审,责令其按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职业病防护设施。
3.对于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按规定组织评审通过后,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4.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现场管理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职业卫生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执法查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号令)的相关规定,依法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职责。
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管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一)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办、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各乡(镇)办、各部门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按《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执行重点监督检查事项和内容。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提供评价、设计服务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三)努力提升监管效能。各乡(镇)办、各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共享机制,便于安全监管部门与投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及时掌握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同时,各地要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办法》要求,监督指导建设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制度,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四、建立报告制度,及时报送信息。
各乡(镇)办、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相关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要建立“三同时”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分别将本辖区所属企业监督检查情况(见附件1)和企业“三同时”工作情况(见附件2)汇总后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至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联 系 人:史锋 联系电话:86625076 电子邮箱:eqajjzyjkk@126.com
2017年7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