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97863874/2017-0015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家税务局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7-07 | 发布日期:2017-07-0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健全公平、文明、高效、廉洁的工作规范和行政效能体系,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为税收征管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运行情况,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都要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特点,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 政务公开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办理政务的依据、程序、标准、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要与党风廉政建设、税务行政管理、税收征收管理、落实“一岗两责”相结合,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规范操作,注重实效,使政务公开成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群众知情、放心、支持的信息沟通渠道。
第五条 应当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职能部门政务公开的责任、权限及责任追究,形成对本级机关内部公开、对系统内部公开和对社会公开的政务公开体系,增强工作透明度,拓宽反馈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
第六条 税收执法权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
(一)纳税人的权力与义务;
(二)税收政策法规;
(三)税务机关的岗位工作职责;
(四)税务机关的工作流程;
(五)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六)稽查工作规范;
(七)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八)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程序、权限、依据及示范文本;
(九)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十)受理纳税人投诉的部门和举报电话以及对投诉的处理结果;
(十一)承诺服务的项目、时限、质量及违诺处理办法;
(十二)对国税机关和税务干部执法情况的监督办法;
(十三)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及执行情况;
(十四)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
上述税收执法权公开的形式主要采取巩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以及在办税服务场所用电子显示屏、税务公开栏、政策宣传栏的形式,面向纳税人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管理权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
对行政管理权的公开主要是面向国税机关内部和税务干部。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条件、程序、任前公示、考核考察干部的条件及对考核考察工作预告在内部网站公告栏向税务干部公开。
(二)干部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的标准、程序、过程及评选结果在内部网站公告栏向税务干部公开。
(三)经费预算在领导班子范围内公开,经费管理情况在局域网公开。
(四)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管理、报废、处置情况,包括在用、出租、闲置、处理办公用房管理等情况,在局域网内向全体干部公开。
(五)绩效考核情况,每月结束后次月内在局域网向全体干部公开。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由局党组(领导班子)决定,并同时规定公开的形式、范围、时间。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责任
第八条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协调、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考核体系。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公开的责任人,要按照“公开在先、对照自查、内外监督、责任追究”的统一模式,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期限、责任等。要求简便易行,有利于干部职工知情和监督。
第十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部门负责的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对已制定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应公开的而未予以公开,或公开不到位的,按照管理责任制进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要设立举报电话、意见本和举报箱,加强对政务公开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荥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