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县(市)(包括上街区)爱国卫生工作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
2、组织开展县(市)卫生检查评比,负责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督查检查考核工作;
3、制订农村改水、改厕长期规划、短期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管理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
4、研究拟定创建国家、省、市级卫生县城(城市)、镇(乡)、村、单位的政策、措施,拟定检查、考核、评比、命名的具体办法;
5、组织县(市)开展群众性的卫生监督活动,检查县(市)社会性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