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5134/2017-0020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建设业务信息/房屋征收与补偿 | |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地下交通,市政,控制性节点,征收 | |
文 号:管政〔2017〕77号 | 成文日期:2017-08-14 | 发布日期:2017-08-14 |
体 裁:决定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决定对郑州市市政控制性节点(地下交通)工程(管城段)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郑州市市政控制性节点(地下交通)工程(管城段)
二、房屋征收范围
郑州市市政控制性节点(地下交通)工程(管城段)苗圃站、二里岗站、魏庄站、博览中心站规划范围内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具体为:
苗圃站:印刷厂街36号(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印刷厂街36号东郑州车站水泵房及沿街房屋;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村民委员会(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仓库土地证号:郑国用〔2006〕第1103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村民委员会(土地证号:郑国用〔2006〕第1084号)。
二里岗站: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村民委员会(土地证号:郑国用〔2006〕第1106号);河南省邮政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土地证号:郑国用〔2014〕第0381号);郑州市兴华联合企业总公司(土地证号:郑国用〔2002〕第0345号);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证号:郑国用〔2012〕第0133号;土地证号:郑国用〔2012〕第0136号);二里岗南街78号(紫荆·阳光地带土地证号:郑国用〔2005〕第0152号)。
魏庄站:河南中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证号:郑国用〔2008〕第0761号);河南鑫生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证号:郑国用〔2009〕第0520号);城东南路57号(土地证号:郑国用〔2009〕第0881号;土地证号:郑国用〔2015〕第0033号);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证号:郑国用〔2014〕第0336号);郑州奥兰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证号:郑国用〔2014〕第0513号)。
博览中心站:郑汴路76号(郑州绿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证号:郑国用〔2016〕第0067);郑汴路106号(中原国际博览中心土地证号:郑国用〔2006〕第0203号);郑汴路89号(河南中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证号:郑国用〔2004〕第0153号);郑汴路85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城乡书院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证号:郑国用〔2002〕第0614号)。
以上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号包括附号,最终以房屋或土地是否在规划红线内为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街道办事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道办事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马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控制性节点(地下交通)工程(管城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管政〔2017〕76号)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六、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自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