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 索引号:735529845/2017-0030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通知
  • 文号:牟食药监〔2017〕79号
  • 成文日期:2017-08-24
  • 发布日期:2017-08-24
  • 体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队、所)、各基层监管所:

        现将《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4日   

    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水平和效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市局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食品安全状况、地方特色食品、易发多发问题等因素,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的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抓手,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及时发现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问题。实现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开、核查处置联动,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科学制定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市局部署的靶向重点,重点检验农药兽药残留、非食用物质添加、食品添加剂滥用等问题。二是坚持监督抽检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针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抽样检验,及时发现,主动防范,妥善处置,将监督抽检、隐患排查与日常监管融为一体。三是坚持服务大局原则。加强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开、核查处置联动,倒逼生产加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为支撑,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四是坚持科学抽检原则。要加强抽检过程管理,按规定抽样,按标准检验,依法核查处置和信息公开,扩大企业和产品覆盖率,减少重复抽样,进一步提升食品抽检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

    三、工作内容

    (一)抽检对象

    生产环节以小微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膨化食品、饮料、方便食品、蔬菜制品、蜂产品、蛋制品、保健食品等为抽检品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小麦粉、豆制品、食用植物油、糕点等为抽检品种。

    销售环节以我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和乳制品、肉制品(熟肉制品、自制熟肉制品)、酒类、调味品、方便食品、水果制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蔬菜制品、蜜饯、豆制品、面制食品、饮料、辣椒粉及其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糕点食品(自制糕点等)、蜂产品(蜂蜜)、淀粉及淀粉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儿童食品等为抽检品种。

    餐饮环节以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主要食品原料和高风险现制现售食品为重点抽检品种。

    (二)抽检时间和频次

    每月抽检生产环节食品至少10批次,全年抽检不少于100批次。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原则上每月至少抽检20批次,全年不少于240批次。具体抽检计划见附件3。每月抽检销售环节其他食品,全年抽检不少于210批次。具体抽检计划见附件4。每月抽检餐饮环节食品及原料至少10批次,全年抽检不少于450批次。具体抽检计划见附件5。

    (三)抽检场所

    结合我县实际,生产环节以小微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为重点抽检场所。销售环节以学校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抽检区域,以我县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为重点抽检场所。餐饮环节以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旅游风景区(含农家乐旅游点)餐饮服务单位为抽检的重点场所。

    (四)监测项目及重点

    采取定量检测方式,注重检出率,充分发挥检测功能,最大限度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以有毒有害指标为重点项目,重点加强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添加剂及理化指标等的监督检查。按照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要求,针对性确定各类食品的具体检验项目(参数),并结合实际检验情况和媒体报道的外地检验结果等信息,适时调整检验项目,提高检出率,不断增强检测的经济性和有效性。同时,对于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批次,采取重点跟踪、增加频次等措施,严格控制不合格食品回流市场,确保食品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认清形势,更新观念,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抽检情况,争取专项经费保障抽检工作顺利实施,努力完成食品抽检工作任务。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岗位责任,严禁推诿扯皮,狠抓任务落实。

    (二)依法抽检,按时完成。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求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并严格要求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7年版)》等规定执行。在保证抽检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抽检工作要于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

    (三)按时报送数据。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进行报送抽检数据。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

    (四)依法核查处置。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及时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

    (五)及时公布信息。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公布抽检信息。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商标、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项目等,同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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