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63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00525312X/2017-0018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关键词:提案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8-11
  • 发布日期:2017-08-25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63号提案的答复

    孙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郑州市施工围挡拆除慢”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工程频繁,给我市城市形象、道路交通、人居环境以及广大市民群众的日常出行,的确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按照市政府要求,我局始终把在建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工程现场管理工作放在首位,在一定程度上较好的对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方便市民出行提供了适当的保障。

    一、工程分类和相关管理制度

    1.工程分类

    目前,我市存在的工程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由市政府牵头,市建委、市重点项目指挥部等单位组织实施是重点项目工程,如城市轨道交通、快速路高架、规划新建道路工程等。此类工程较大,工期较长,其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自己具体负责。二是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备案的给排水、强弱电、燃气、热力等管线类施工工程以及市管道路上占道工程,对于此类工程,市城管局为了规避施工方在现场出现各项安全环保、超期变更等问题,建立了全程跟踪管理制度。

    2.施工现场管理模式

    工程开工前,市城管局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要求其严格按照协议设置施工围挡、警示标志,并达到环保要求。对于不达标的施工单位,不发放《掘动道路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立即责令其停工整改,待施工现场各项设施设置完备并达标后,才准予其正式开工。

    工程施工中,市城管局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并对违规行为督察。通过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擅自变更掘路位置或者扩大掘路面积、擅自拖延掘路工期和擅自将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掘路修复路段开放交通等违规现象,发现问题立即督促其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将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给予两万元以下的处罚。

    工程完工后,市城管局将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到路面平整、场地清洁。

    3.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标准

    (1)市政道路专项维修工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掘动和修复道路工程,以及依附城市道路实施的强弱电管线敷设、各类公用管道埋设、养护维修工程(作业工期超过24小时以上的),其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设置围挡。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保证围挡坚固、平稳、整洁、美观。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

    (2)公示牌。应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期、监理单位、工程负责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3)抢修工程及其他工期较为短暂的施工现场,应设置警戒带、反光锥桶等安全警示设置。

    (4)应设置印有“前方施工  注意避让”等字样的施工提示牌。

    4.施工现场设置不规范的举报方式

    广大市民群众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我市城市建成区内掘动道路施工现场有未设置蓝色金属质施工围挡或围挡立面不整洁、缺失;未在施工现场附近安放工程公式牌;施工现场周边垃圾、渣土堆积;未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等现象,可拨打城管热线12319、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热线67172000、郑州市市政立刻办热线63827015,进行举报投诉。

    二、严格审批占用城市道路施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规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行为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道路通行的,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根据此规定,我市在对相关工程批准方面,一直执行的较为严格,并实行了由政府、规划、交管、市政联合审批制度,对与相关施工的申请严格把关,层层审核,尽量减少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对市民出行的影响。

     三、关于建议的回复

    今年二月份,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郑州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保通路建设管理办法》(郑政办〔2017〕16号),对于占用城市道路施工项目的审批、现场管理、保通路建设管理、监督管理的程序、制度、职责都做出了细化的明确。我市相关管理单位将依据此文件规定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相信我市今后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情况将会有明显改观。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8月11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