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5274/2017-0021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报告 | |
发布机构:中牟县韩寺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9-14 | 发布日期:2017-09-2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促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各级河长履行职责,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牟办〔2017〕4号),按照县河长办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考核主体和对象。镇级河长负责对各村级河长、镇级河长制办公室组成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问责。
第三条 考核组织形式。镇级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工作,由镇级河长负责、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相关站所牵头,组成考核组,对各村河长和副河长实施考核。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拟定方案。镇河长制办公室适时拟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具体组织形式、内容、时间、方式、评分标准、要求等,经镇河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镇第一河长、河长或者副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被考核河长和行政村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等形式。
(四)综合评定。考核结束后,各考核组形成考核报告报镇级河长审核,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汇总,按程序报镇级副河长、河长、第一河长审定。
第五条 考核结果等级。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按照信息共享制度规定的范围通报,作为各行政村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责任追究。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激励制度。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在镇河长联席会上进行表彰。
第九条 考核细则。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