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寺镇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

索 引 号:005295274/2017-00209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报告
发布机构:中牟县韩寺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综合,政务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9-14发布日期:2017-09-2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韩寺镇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牟办〔2017〕4号),按照县河长办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镇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镇级总河长会议由镇第一河长、河长或委托副河长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为镇、村两级河长、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及成员等,其他出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镇级第一河长、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第一河长、河长、副河长确定召开,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审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确定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经第一河长、河长同意研究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各镇级河长牵头协调,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导和承办。

(二)镇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镇级河长会议由镇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及有关站所单位负责人,所负责河流流经村级河长等,其他出席人员由镇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镇河长制办公室或所负责河流流经的村级河长提出,报经镇级河长同意后召开。

第三条  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镇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流管理保护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流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镇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导和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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