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160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005303449/2017-0021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发布机构:登封市财政局关 键 词:提案
文    号成文日期:2017-10-17发布日期:2017-10-17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160号提案的答复

提案内容:

近年来,我市辖区各类车辆,尤其是家庭用车逐年递增,作为每年一度的车船税征缴;入库地方税收却存在很大的漏洞,车船税一般是随交强险一齐由保险公司代征,但入库却不一定是地方,大多是保障公司代理机构上级纳税主体机构所在地,这对我市现级征缴存在一定的流失,建议建立财政奖补机制,创新车船税代征渠道,确保我市辖区车辆车船税应缴尽缴,具体建议如下:

1、协调公安部门对本年度车船税缴纳(登记车辆)进行统计。

2、财政部门根据公安登记底数进行测算。

3、与本地有纳税主体资格的财险沟通研讨建立代征奖补政策,激发财险公司代征车船税的积极性。

4、如有可能,也可以创新征缴方式,由车辆年审单位代征或以提供地税纳税凭证为年审前置条件,多策并举,重现我市地方税收应收尽收。

5、财政或地税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加强研讨。

答复内容:

我市现行车船税征管方式是根据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执行的,主要精神是在地税部门征收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根据登封市车辆管理所统计,我市现有应税车辆共计170601台,其中:大型汽车3094台,小型汽车96219台,摩托车67769辆,其他类型车辆约3519台。经财政、地税部门初步测算,除摩托车和其他类型车辆外,仅考虑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按照现行“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暂按300元/辆.年估算,全年至少应征收车船税2900万元(99313辆*300元/辆),但2016年全年我市各保险公司实际代扣代缴车船税仅607万元,加上纳税人直接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274万元,我市车船税正常入库881万元。税收征收额与车辆保有辆极不匹配。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地税部门对2016年度保险机构代征车船税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情况如下:我市共有大地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人寿财险等10家左右的保险机构在我市代扣代缴车船税。这些保险机构属于河南省级或郑州市级保险公司,在我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或营销服务部,其所办理的保险业务由其独立出具保险票据,业务收入及代扣的车船税缴其上级保险公司,次月由其上级公司将代扣的车船税划转到该分支机构在登封设立的开户行,再由该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这部分保险企业基本能够在我市如实缴纳代扣的车船税款。但随着近几年保险市场的放开、网络运用越来越便利,部分保险公司不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只设立省、市总机构,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这些保险代理机构或人员本身并不直接从事保险业务,经营形式包括保险业务门市、汽车服务门市、综合门市等,其收取的保险费和代扣的车船税交由与之合作的保险公司处理,而这些保险公司大都不在登封市范围注册登记,故其在登封市范围内代扣代缴的车船税汇总缴纳到了省、市或者在外县(市)注册的总机构,造成了我市车船税的外流。

针对我市车船税税源外流现象,我们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当前车船税法律框架下,县域车船税外流虽不合理,但合乎法律规定。《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根据这两条规定,目前在我市开展保险代理的中介机构或者保险代理人其代扣代缴的车船税款由其总部缴纳在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二、保险代理的中介机构或者代理人由于其分散性、隐蔽性较强,造成难以管控。目前保险代理多出现在复印门市、汽车维修点、洗车门市等,大多通过电话、熟人介绍等比较隐蔽的方式开展营销活动,以低于市场的保费价格拉取客户,没有固定营业场所,造成工商等监管部门难以有效监管。虽然知道有这种现象,但规范起来却非常困难。

三、利益驱动是造成车船税外流的主要原因。国家的法律规定,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车船税是方便纳税人纳税而制定的,但部分保险机构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保费作为其拉取客户的主要手段,恶性竞争,同时把从一个地区代扣代缴的车船税入库到其他地区,同时争取一定的利益,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操作模式。其结果是,虽然税收总量没有减少,但地区之间不公平。入库少的地区造成税源流失,入库多的地区税收成本增加。

为此,我市财政、地税部门曾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该情况,并建议省政府在全域内实现的车船税统一入库,然后按照车辆登记注册地逐级进行收入分解,解决地区之间互相拉税、争抢税源问题,以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日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连续下发文件规范车船税征收。2017年4月18日发布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将《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十六条修订为: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代收的车船税款,由保险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4月25日下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的通知》,5月27日下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征管秩序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清理注销保险机构的临时登记,明确今后全省地税机关将不再为保险机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这样一来就从征收措施上堵塞了异地违规转移车船税款的制度漏洞。我市地税部门认真落实省局的通知部署,正在开展清理注销工作,并不断加强对全市保险机构的管理监督,着力提高我市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水平。

关于各位委员提出的“研讨建立代征奖补政策,激发财险公司代征车船税的积极性”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我市财政将依据政策规定及时兑现手续费。除此之外,尚无其他相关方面法律法规或其他地区可借鉴的优惠政策等依据,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积极关注相关政策,争取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激励政策,促进我市车船税足额入库。也望保险机构也多向上级提建议,进一步的规范体制、加强行业管理,或通过合理调节财政分配体制等措施,促进地区之间税收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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