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公安局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159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005303449/2017-00201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发布机构:登封市公安局关 键 词:提案
文    号成文日期:2017-10-17发布日期:2017-10-17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公安局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159号提案的答复

提案内容:

在近几年的节假日,特别是灯节期间,部分市民和学生在公园、广场或空旷的田野,任意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孔明灯属于明火,温度高达300摄氏度,且燃放后不易控制,直接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讯设施,山林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禁止燃放孔明灯势在必行,结合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考虑有以下建议:

1.政府下文,通知禁止生产、销售孔明灯。

2.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把生产、销售关,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强安全巡逻,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并设立举报电话。

3.通过媒体,发出通告,告知广大市民,自觉遵守规定,维护公共安全,防范于未然。

答复内容:

“孔明灯”为高空明火飞行物,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属于禁止销售、燃放类别。春节、元宵节期间是“孔明灯”燃放的高峰期,也是各种火险高发期。为此,我们公安机关每到传统节日期间,都提前下发通知,安排部署警力,加强巡查、收缴、管控。今年,公安机关也会像禁放烟花爆竹一样,采取过硬的措施做好禁放“孔明灯”工作:一是源头管控,严查销售、燃放场所。我们将主动联合工商、交通、安监、城管等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清查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取缔非法销售孔明灯及烟花爆竹的不法摊点,对非法燃放的行为及时快速依法查处,努力从源头上堵住安全隐患。二是动态巡查,严防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由巡防大队、巡特警大队、派出所加强日常巡逻检查,对巡逻中发现的非法兜售“孔明灯”的摊贩和商铺,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收缴。同时,加强春节、元宵节期间夜间巡查,安排专门力量对易引发火灾的重点区域、部位加强防范,坚决制止非法燃放“孔明灯”的现象,避免引发火灾。三是抓好市民安全教育引导。组织民警走进社区、学校、街道、集贸市场、广场、公园以及旅游风景名胜区,结合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开展“孔明灯”安全知识教育。把“孔明灯”燃放的利害关系讲明、讲透,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教育广大市民从自身做起,不制作、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安全、平安、文明过节。四是依法打击处理。我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110,各派出所分别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我局将畅通渠道,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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