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30306X/2017-0003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财政资金/部门财政预决算 | |
| 发布机构: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 键 词:部门决算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0-20 | 发布日期:2017-10-20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员编制为:正式职工71人,公务员31人。
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住房、城乡规划和城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审定工作;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编制城乡建设计划,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负责筹措和综合平衡城乡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城建规费的征收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城乡建设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
(四)向登封市政府、郑州市建设部门报告建设行业管理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五)负责住宅小区各种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登封市境内的建设工地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安全施工检查,对符合施工条件的发放施工许可,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工地依法进行查处。
(七)负责市区道路的建设和维修工作。
(八)负责市区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对市容“十乱”现象进行日常管理。
(九)负责市区园林绿地的建设和日常管护工作。
(十)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基层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系统内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登封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设置如下:
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登封市政府的组成部门,内设科室共有4个:办公室、法规信访科、工程建设管理科、勘察设计科、建筑市场管理科、村镇建设管理科、城建监察科、房地产管理科8个科室。下设市政局、园林局二个副科级事业单位,属独立核算单位。下设办公室和业务科室各二个科室。
二、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详见附表)
三、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住建局2016年初结转和结余为0,2016年度决算总收入16843.36万元(均为一般财政预算拨款),2016年度决算总支出16843.36万元,具体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3.8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2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8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93.98万元,节能环保支出3880.58万元,城乡社区建设支出12638.81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本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7698.09万元。其中:
1、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3.86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主要为审计业务方面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0.2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遗属补助、抚恤金和丧葬费,以及帮扶慰问生活困难群众。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支出15.84万元。主要是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293.9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通过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4.28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公务接待费支出2016年0.21万元,2015年1.14万元,同比减少0.93万元。公务接待10批次,接待30多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07万元。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取得的收入。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
(六)医疗卫生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
(七)农林水事务支出:指反映政府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
(八)住房保障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