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53165075/2017-0026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建议提案 | |
文 号:郑人社提〔2017〕22号 | 成文日期:2017-10-23 | 发布日期:2017-10-23 |
体 裁:议案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尊敬的刘五一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妥善解决郑州市供销社系统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架构
我国在建国以来至九十年代末实施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企业劳保医疗制度。这个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国家和用人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包揽过多,职工不负担或负担很少的医疗费,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和节约意识,浪费严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难以为继。国务院于1998年12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5月出台《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豫政〔1999〕38号)文件。2000年我市开始启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01年通过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首先把机关、企事业单位纳入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2002年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建立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制度,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走在了河南省的前列; 2007年,我市成为全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首批79个试点城市之一,率先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将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走在全国前列;2017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根本上消除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差异,消除了城乡医保待遇差别,城乡居民在同一种医保制度下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障权益。
二、企业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失业后自谋职业,有用人单位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老国企失业人员参保遇到困难和解决思路
2004年,我市在全国省会城市率先解决市属国有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医疗问题,2008年开始解决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和市属原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医疗问题,2009年解决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普通门诊费用。2011年5月,为进一步解决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我市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解决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11〕113号),规定曾在市属国有(含原国有)困难企业工作,符合一定的年龄和工龄条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企业或政府设立的档案存放单位负责申报,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上述四个文件的出台虽然解决了大部分国有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但目前我市除供销系统外还存在着工业、商业、粮食系统等相当大数量的老国企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进入失业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后因不符合郑政文〔2011〕113号文件有关规定无法参加参加由政府出资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正如刘委员提到的,上述这些人员曾经在我市国有企业工作多年,企业破产改制时年龄偏大,知识技能过时陈旧,目前面临着就业难、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且随着时间推移,现已达到或即将达到退休年龄。他们当中只有少部分人员参加了我市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退休时应按规定一次性补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医疗保险费,这对于部分收入偏低的家庭,确实是一笔不小的支出;由于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部分老职工在与其他企业正常退休的同龄人对照后,感觉自己过去的工龄不被认可,遇到了不公平对待。
解决郑州市职工医保制度建立之前,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因企业倒闭或改制分流后离开企业而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也是我们2017年的重点工作。针对这个一问题,今年以来已经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就如何妥善解决这些老国企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进行测算、分析和研究,解决思路正在进一步细化。现阶段,还有一些问题亟待研究和协调解决:
(一)多大程度上减轻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压力还要进行缜密测算。目前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完全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各级财政对基金没有任何补助,更谈不上兜底,这要求我们在调整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缴费压力时,要确保损失的基金征缴和增加的待遇支出叠加后,不能影响到医保统筹基金正常的待遇支付能力。
(二)目前我市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与河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基本一致,作为省会城市,大幅度调整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政策,不仅影响本市自身,更将影响到河南省医保和省内其他地市医保,具有广泛的示范引领效应。由于该项政策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谨慎对待,调整方案出台必须广泛征询省、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解决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为重点,通过对我市现有城镇职工医保政策的修订和完善,使更多的人群,特别是收入较低的困难群体能够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政策的保障范围,让更多的参保人享有社会医疗制度的切实保障。目前,我们正在按计划有序推进这项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郑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联 系 人:孟庆春
联系电话:6788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