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 引 号:005303027/2017-00117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登封市民政局关 键 词:信息公开
文    号成文日期:2017-10-25发布日期:2017-10-2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河南省和郑州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登封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根据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变更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登封民政”门户网站(http://mzj.zhengzhou.gov.cn/)上查阅《指南》,还可以在登封市民政局档案室进行现场查阅。

    一、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登封市福佑路东200米南(疾病防控中心院内残联四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5:00至17:30

  联系电话:0371-62852673

  传真号码:0371-62852673

     通讯地址: 登封市福佑路东200米南(疾病防控中心院内残联四楼)

     邮政编码:452470

  电子邮箱:dfsmzj@126.com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信息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行政机关的网站(网址:http://www.dengfeng.gov.cn/viewCmsSite.do?gwcsCode=dfmzj)上查阅,也可以到本行政机关档案室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档案室公开两种形式。网上公开的网址为:http://www.dengfeng.gov.cn/viewCmsSite.do?gwcsCode=dfmzj

    此外,本行政机关还将采用如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开。

    2、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

    3、在机关设立电子屏幕公开。

    4、其他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登封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3、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二)申请的办理

  1、登记审查。本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办理答复。本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监督保障

  (一)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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