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上超委员:
您提交的“关于改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结构水电收费分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建议正是我们价格主管部门需要认真研究,积极推进的工作。经过认真学习和研究,
一、电价制定及类别划分的管理权限
(一)电价制定权限
2005年,国家发改委印发的《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销售电价的管理、监督。在输、配分开前,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在输、配分开后,销售电价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省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因此,郑州市销售电价(包括分类结构)的管理权限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现行电价分类结构情况
2009年省发改委《关于2009年电价调整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9〕1976号)中,理顺电价关系,简化电价结构,将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与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从2009年起,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四大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最新规定: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三)医疗机构执行电价
按照电价分类,医疗机构按照电压等级执行目录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不满1千伏0.7695元/千瓦时,1-10千伏0.7355元/千瓦时。
二、水价制定及类别划分的管理权限
(一)我市水价管理权限
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第三项: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由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因此,我市作为省辖市,自来水价格的管理权限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在制定供水价格的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和市政府的各项政策及文件要求,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4〕159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郑政〔2011〕76号)。
(二)现行政策
我市在2015年水价改革工作中,根据上述规定,明确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包含:学校食堂及教学用水;养老服务机构用水;居民住宅小区内直接为业主服务的绿化、保洁、热力交换、消防、景观等政策规定的用水适用范围。
三、下一步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性质为非营利性机构,所服务的人群为普通百姓,如果其电价标准能够参照学校电价、水价标准收取,一定会减轻其运行压力,能够为社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完善的服务。
根据您所提问题,我们已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反映。据了解,国家和省发改委近期将调整电网电价,并实行阶梯电价。届时,省里将进一步明确电价结构分类范围。同时,在今后水价改革工作中,我们也会积极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和市政府反映,争取在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优惠范围。
今后,我们会利用各种机会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呼吁,希望政府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条件,以满足辖区群众的医疗需求。
再次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7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