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旗委员:
您提交的“关于提高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的积极性,进而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快速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依据《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规定,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的定价部门为省价格主管部门,郑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相关电价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明确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分类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价格;同时针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016年,《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换电服务费标准的批复》中对电动公交车换电服务费制定相应价格,有效期五年。随着我市节能环保工作的大力推进,民用电动汽车的保有量大幅增加,针对这一现象,并根据您的意见,我局将加快对充电服务行业的成本审核工作,积极推进充电服务费指导价的制定。
再次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7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