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鹏伟委员:
您提交的"关于居民小区停车问题及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近年来,随着我市私家车拥有量迅速上升,停车资源严重短缺,物业服务自身也存在诸多不足,有关矛盾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停车服务与收费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关乎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其收费和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局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修订完善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文件中规定了郑州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此文件出台后不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河南省发改委又相继出台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157号)文,文件要求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与国家及省文件的规定相悖条款自动废止,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则仍按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在没有政府指导价标准约束下,对于物业的随意涨价行为,也是我们所担心的,我局会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映,争取得到上级的政策支持。作为业主,我们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要与物业公司签订停车服务协议并约定收费标准,若违反,可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如果物业不签订协议,以及存在没有争取全体业主双过半同意而私自涨价的行为,都可根据此条例向物业的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
解决停车服务与收费问题是我们目前面临的热点也是难点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调研,积极研究对应办法。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给我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积极地接纳并改进我们的工作。恳切希望您继续给我们的物价工作以支持!共同携手化解社会民生矛盾!
再次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7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