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的答复(编号:201700156号)

  • 索引号:00525232X/2017-0015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 发布机构:郑州市物价局
  • 关键词:综合,政务,建议,提案,建议提案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9-29
  • 发布日期:2017-10-30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对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的答复(编号:201700156号)

    金焕芝委员:

    您提交的“关于加强监管,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局主要领导做出了重要批示,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及收费情况,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我市部分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

    您的提案非常好,您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现状十分了解,实事求是地找出了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问题的根源和危害,同时,又对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非常好建议,这对于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管理好校外培训机构很有启发和帮助。

    您提案中建议:“物价部门出台相应的收费指导意见,为培训学校的收费划出上限,避免培训机构坐地定价,高额收费,造成家长过重的经济负担”。根据河南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规定,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按照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要求,取消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备案事项,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依据上述文件精神,我省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由培训机构自行确定收费标准。但是作为我市的价格主管部门,我们将根据《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价格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好收费公示政策,维护好市场环境。并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为平台,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违反价格政策的经营机构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功利化教育是催生校外培训市场的主要原因,门槛低、监管不到位是校外培训机构迅速扩张的助推剂。校外培训市场需求巨大,培训主体大部分都是中小学生,如果能加以引导规范,对满足部分家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推动郑州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价格主管部门,我们在履行好自身职能作用的情况下,也将积极呼吁政府关注郑州市中小学生课外教育,特别是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机制和政策,建立准入退出机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引导规范其健康有序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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