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449/2017-0047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人大议案 | |
发布机构: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登封分局 | 关 键 词:建议提案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2-07 | 发布日期:2017-12-0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建议内容:
有关部门按规定市级让村民报销,不限制报销额度。
答复内容: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精神,郑州市于2017年4月12日完成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的整合工作,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为切实减轻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郑政办〔2016〕78号)规定:“ 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为:市级(或二类)45%、县级(或一类)55%、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村卫生室65%;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元,不设起付线;参保居民门诊统筹支付限额,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
我市现行的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政策(含原新农合人员医疗定点门诊报销每人每年150元定额标准),已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郑政办〔2016〕78号)执行,是否取消定额补助限制取决于上级是否调整政策。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服务理念,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机制,创新方法,推进医疗保险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让群众满意、让政府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