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449/2017-0047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人大议案 | |
发布机构: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登封分局 | 关 键 词:建议提案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2-07 | 发布日期:2017-12-0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建议内容:
提高居民医保大病统筹补助比例,对农村贫困户、低保人员适当倾斜,从绝对数考虑,从根本上降低农民负担,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
答复内容:
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郑政办〔2016〕78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郑州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参合居民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规定病种和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同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大病保险,而且自2015年起,大病保险已实现省级统筹,相关政策由省政府制定,省人社厅及签约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对于低保、五保及贫困户等特殊群体的参保及补助有以下优惠政策:
(1)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凡是我省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能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低保户、困境儿童。困难群众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外,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费用超过3000元的,还按以下规定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报销;50000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没有封顶线。
综上所述,我市的大病统筹补助政策已向贫困户、低保人员倾斜,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