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7-0019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2-21 | 发布日期:2017-12-2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河南东骏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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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主要生产设备有精密锯、雕刻机、冷压机、热压机、立铣机、打磨机、吸塑机、滚涂机、脉冲式打磨柜、烘干机、中央除尘设备、现已建成的生产设备有精密锯6台、雕刻机2台、冷压机17台、热压机1台、立铣机6台、吸塑机1台、脉冲式打磨柜8个、中央除尘设备1套,未建成设备有精密锯2台、雕刻机1台、冷压机2台、脉冲式打磨柜2个,根据登封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豫郑集制造〔2017〕第28797号,该项目总投资15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4、现场检查照片5、登封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停止建设;
2. 罚款肆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登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