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17〕第85号

索 引 号:416264958/2018-00148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1-29发布日期:2018-01-2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17〕第85号

登封市四海耐火材料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60908663Y            

地址: 登封市唐庄乡唐东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海敏            

2017年12月21日郑州市攻坚办督导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没有按照“三防”要求堆存物料和成型车间未完全封闭。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你(单位)建设有年产5000吨耐火材料项目,有4条隧道窑和与之配套的粉碎、搅拌、制砖等设备设施,2016年11月15日(登环字【2016】63号)公告通过清改项目备案。经核查你(单位)没有按照“三防”要求堆存物料和成型车间未完全封闭。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郑环攻坚办交办通知【2017】46号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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