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17〕第86号

索 引 号:416264958/2018-00149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1-29发布日期:2018-01-2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17〕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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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登封市颍阳镇王堂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怀青                 

 

2017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转办通知:关于《交办环保部督察组查处问题的通知》环保部〔2017〕13号督办函,你(单位)近2000方煤矸石、页岩石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违法行为真实,已改正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罚款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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