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4528/2018-00005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教育/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关 键 词:教育,校车 | |
文 号:郑开管〔2017〕81号 | 成文日期:2017-12-18 | 发布日期:2017-12-2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局、办,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62号),经研究,现将《郑州高新区校车服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8日
郑州高新区校车服务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62号),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义务教育学生和在园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思路,本着“保障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校车服务入学”依次优先的原则,加强校车运营管理,切实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我区义务教育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坐校车安全。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保证学生不因交通而辍学。具体目标为:
(一)规范校车管理。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促进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遏制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对非法办学单位、非法接送学生车辆予以取缔。
(二)加强经费保障。通过争取国家、省市资金和区财政加大投入,增加校车经费,并落实校车服务的各种税费优惠政策。
(三)落实管理职责。逐级成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层层签订校车安全责任书,加大对违法营运学生接送车辆的打击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
三、运营模式
结合我区目前和今后经济发展情况,可从以下校车运营模式中选定:
(一)公司化模式。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组建学生用车专营公司,由公司统一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专用校车,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专门承担中小学生和幼儿接送业务,不参与其它营运。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贴,物价部门指导核定学生每学期交纳的乘车费用,家长自愿购买校车服务。
(二)学校(幼儿园)自备校车模式。由学校、幼儿园自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物价部门指导核定学生每学期交纳的乘车费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四、管理机制
(一)建立组织保障机构
管委会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切实保障学生安全,办公室设在教育体育局。各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召集人)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领导,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相关问题,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可持续的校车运营模式,为学生上下学提供安全、便利的交通服务。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教育体育局:(1)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掌握辖区内中小学校对校车需求情况,建立健全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师生、校车驾驶人、照管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学校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3)及时督促学校对公安、交通部门抄报的校车交通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对违规学校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4)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5)采集校车管理信息;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管理工作情况。(6)落实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相关工作任务。
公安分局(交警二大队):(1)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2)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依法核发校车标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体育局。(3)依法对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进行审验,审批、注销校车驾驶人资格。(4)加强对校车运行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及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5)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查处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行为,以及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6)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校车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构成刑事犯罪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依照管理职责和权限,做好校园门口及其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设置与维护工作,加强学生上下学时段的交通疏导和管理。(8)建立校车户籍化管理档案和校车及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与抄告制度。(9)落实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建设环保局:(1)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2)道路(指国省干线公路)或交通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许可要求,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3)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从业者的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4)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交通部门不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5)落实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经济发展局:(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2)支持本区车辆生产企业研发符合本市需求的国家标准校车,监督本区列入《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内的校车生产,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组织生产。(3)落实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财政局:(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2)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财政资金支持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4)落实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政法委:(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2)将校车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列入普法范畴,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3)落实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规划局:(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2)指导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整优化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3)落实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安监局:(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2)参与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3)负责对相关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和考核。(4)依法参与调查处理校车安全事故。(5)落实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国(地)税务局:(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2)加强对涉及校车运营的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3)落实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质监分局:(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2)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校车的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3)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资质认定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4)落实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各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做好辖区内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提供本校学生乘坐校车的需求;与校车公司或校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监督校车合法运营;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制作学生乘车花名册,与校车公司做好人员清点交接手续,建立校车信息卡、接送联系卡等管理台账;做好其他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督查监管制度
管委会加强对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和监管,对各单位、各部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给予相应处理,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优化学校布局。管委会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幼儿园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将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调整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中小学及幼儿园。结合实际建设好寄宿制学校,努力满足留守少年儿童和交通不便学生的寄宿需求。
(二)完善公交服务。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路线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等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统筹校车服务对象。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就近入学为主,不提倡使用校车。学前教育阶段公办幼儿园、依法设立举办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可以根据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和提供校车服务。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结合实际,建立校车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或幼儿服务。同时,落实校车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校车服务车辆,落实国家燃油补贴。
(五)建立公路安全设施保障机制。对涉校涉学生的公路,按照“三优先”原则(优先建设学生用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学生用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所有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通行集中的道路,定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确保学生用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管委会将校车安全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管理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全面督导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和执法,适时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从严查处纠正侵害校车安全运行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警校共育”工作,安排专门力量,在车流量大且交通情况较为复杂的中小学、幼儿园校门口,设立交警护学岗,维护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要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的巡查,及时发现、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联合开展学生用车“打非治违”集中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校车运行交通环境。
(三)密切配合协作。各部门要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密切沟通联系,互相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加强校车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和问题。
(四)严格责任追究。管委会建立健全约谈诫勉、挂牌督办、渎职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校车和学生接送车辆管理行动迟、工作不力、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交通安全隐患未消除而导致学生接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