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2196/2017-0058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2-25 | 发布日期:2017-12-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环罚决字【2017】第2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荥阳市宏基碳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753779736
法定代表人:吴建军
地址:荥阳市高山镇庙沟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3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未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现场影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荥环罚听告字〔2017〕第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报告、通报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容依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照原条文执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索河路支行
户 名:荥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000002533498165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荥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