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修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4528/2018-00057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 键 词: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文    号:郑开管〔2018〕4号成文日期:2018-02-02发布日期:2018-02-02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修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局、办,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郑州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修订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1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织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根据以下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4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9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88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法﹝2013﹞101号)

8.《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

9.《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55号)

11.《郑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郑政﹝2015﹞7号)

(三)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Ⅱ级(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我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 Ⅳ级(一般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于超出上述范围的Ⅲ级(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规定上报上级部门处置。

本预案启动条件有以下几种:

(1)可能导致人员死亡或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

(3)超出办事处、园区应急处置能力的;

(4)需要管委会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2.对于未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各办事处、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辖区(行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分级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启动程序。

(五)应急预案体系

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管委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规范性文件,由管委会制定并公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管委会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的预案,由管委会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其中安全生产管理局制定的应急预案报管委会备案,并抄送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抄送给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办事处、园区应急预案。在管委会领导下,按照属地(辖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办事处、园区等部门分别制定,并抄送给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和完善。

(六)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精心组织、科学施救,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办事处、园区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一般由事发地办事处、园区负责,其不能有效处置的,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处置。管委会可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指定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与管委会、办事处、园区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机制。

3.精心组织、科学施救。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合理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方针,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根据《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郑开管办〔2017〕44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有高新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下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事发地办事处、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设立若干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高新区应急办),设在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应急办主任,并设工作人员,负责应急工作的统筹协调,应急事项的响应、报告,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长: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

副总指挥长:由分管办事处、园区的副主任、分管行业领域工作的副主任和主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担任。

指挥部成员:事发地办事处、园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等。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现场救援信息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等,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4.制定现场抢险救援安全措施、实施救援等工作;

5.负责事故现场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组织协调医药用品的调拨和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6.在本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救援队伍、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协调等。

(二)现场抢险指挥部及现场抢险救援小组

1.现场抢险指挥部

总 指 挥:根据事故类型由分管办事处或园区的副主任、分管行业领域工作的副主任和主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担任。在总指挥未到达现场之前可临时指定现场的政府领导代行职责。

副总指挥:分别由事发地办事处、园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公安、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担任。

成    员:各现场救援小组组长。

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指导实施;

(3)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受伤人数及险情;

(4)及时报告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5)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上级政府或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现场抢险指挥部一般可设立8个小组:

(1)综合协调组: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负责事故现场新闻媒体的接待、事故信息报告、事故信息对外公布、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2)抢险救援组:消防大队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负责实施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涉及环境污染事件还应由环境保护局参与。

(3)治安管理组: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办事处配合。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交通疏导、维护秩序、协助疏散事故区域群众、外部救援力量的接引和社会调查等工作,配合做好前期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4)医疗救护组:社会事业局牵头,事发地办事处配合。协助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防疫保障服务。

(5)后勤保障组:事发地办事处、园区牵头,事发单位配合。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做好各级指挥人员、抢险救援人员、专家的生活保障以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事发地办事处、园区牵头,以事发单位为主,管委会相关部门配合。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工伤保险赔付、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7)技术专家组: 行业领域相关专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为事故防范提出安全措施建议。

(8)预备机动组: 由总指挥临时确定,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必要时还可设立气象组、监测评估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等,分别负责气象信息服务、环境即时监测、现场通信保障(包括现场无线通讯)、现场照明等工作。机动组由总指挥调动使用。

三、预警机制

各办事处、园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本辖区内、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监测预警体系。

    (一)预警与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事故为最高级别。

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Ⅳ级事故预警信息由管委会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未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事故预警与发布方式由各办事处、园区和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制定。

预警信息由管委会或授权的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二)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必要时经管委会研究,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四、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通过固定电话、手机以及其他互联网手段及时进行事故信息的上报、接收、通报以及传递,确保信息传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事故信息接收

应急值守电话应保证24小时信息畅通。

管委会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71-67981577、67981811;

石佛办事处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71-67982759;

沟赵办事处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71-67791012;

枫杨办事处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71-86628360;

梧桐办事处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71-67759118;

双桥办事处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71-67807059;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0371-67981570。

(二)事故信息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启动相应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信息上报

1.信息上报时限和责任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办事处、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可能存在污染事故时,还须同时上报高新区环保局。

事发地办事处、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同时报告管委会。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事故信息上报内容

按照《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格式的通知》(郑安监管〔2017〕19号)的要求,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

(1)事故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名称、事故类型、行业类别、事故发生的位置、影响范围和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等;

(2)现场及救援情况:事故区域损毁情况、救援力量(救援装备、队伍和专家)、救援方案和实施进展、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3)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证照情况、生产经营规模、近期监管执法情况和企业整改情况等;

(4)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相关人员处理情况等。

3.信息上报流程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信息传递

1.事故扩大,需要疏散周边群众,由综合协调组通过固定电话、手机或其他方式向周边单位通报。

2.总指挥长或综合协调组负责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3.可通过电视、广播或网络媒体等形式通报事故信息。事故信息通报要实事求是,对不确定的事不妄下结论、妄加猜想,对失实的报道及时、据实澄清。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事故或管委会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启动本预案,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应急救援各工作组进行响应。

事发地办事处、园区、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事故等级(Ⅰ级、Ⅱ级、Ⅲ级)在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或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跨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长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参照《郑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3.未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Ⅳ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办事处、园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

(二)先期处置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或险情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事发单位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按本单位预案规定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2.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办事处的负责人、园区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管委会分管行业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成立安全事故应急先期处置现场指挥部,代表管委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三)处置措施

1.抢险救援

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事发地办事处、园区要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抢险救援小组,科学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涉及环境事件时应同步制定环境保护的实施方案,防止环境污染情况的扩大,并及时上报高新区环境保护局。

2.紧急医疗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积极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卫生部门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3.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要按照规定为现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对现场情况科学评估,保障现场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4.治安管理及公众安全防护

现场抢险指挥部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受到事故危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确定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当事故灾难超出本行政区域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6.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保护好现场,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提供参考。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保存并整理好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书证和物证等。

(四)应急结束

1.应急结束的基本条件

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终止应急响应。

(1)遇险人员获救。

(2)事故现场已得到有效处置,导致次生、衍生事件的隐患已经消除。

(3)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

(4)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符合有关标准。

2.应急终止

(1)经应急处置后,应急指挥部确认满足以上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向总指挥长报告,由总指挥长下达应急终止指令。

(2)总指挥长向参加应急响应的组织、人员传达应急终止指令。

六、信息公开

(一)事故信息发布

信息的报告与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接受采访、向媒体提供新闻稿件等方式。

应急指挥部负责向政府、社会、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积极进行舆论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态势和处置工作的信息。

(二)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详实,及时准确。坚持应急处置与信息发布工作同步安排、同步推进。信息发布稿内容,应与向上级和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内容保持一致。

七、后期处置

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应急救援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管委会,同时抄送区应急救援指挥部。

八、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体系内所有人员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应急值班电话应全天候有人值守。

各办事处、园区和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和专业救援力量、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二)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单位是抢险救援的主要力量;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依法负责本地本行业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管理工作。

(三)物资装备保障

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日常工作中,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配备的应急救援装置和物资建立台账,注明类型、数量、存放位置等内容,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保养。

现场救援时,如应急救援资源无法满足需求,各应急小组应及时联络后勤保障组;必要时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内外部资源。

(四)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事故现场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五)医疗救护保障

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统筹调配辖区卫生应急队伍、设备、药品、器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确保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伤情和救治需要,可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实施救治或协调增援。卫生应急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卫生救援,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伤病员院内救治。社会事业局负责落实相关应急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和救治能力。

(六)经费保障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对事故救援的物资供应。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

管委会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应急装备购置、应急救援和演练等。同时,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七)技术储备与保障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健全完善安全专家库,壮大安全专家队伍,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生产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研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问责。

十、应急预案管理

(一)应急预案培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将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针对各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部门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培训。

培训应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采取理论培训、事故讲座、发放宣传材料以及公告栏等多种方式进行。

(二)应急预案演练

预案的演练方式主要包括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我区域的实际情况,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三)应急预案修订

本预案解释权归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四)应急预案评审与发布

管委会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应急预案评审提请郑州高新区管委会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并报送郑州市人民政府。

(五)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59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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