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滩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万滩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 索引号:005295303/2018-0005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中牟县万滩镇人民政府
  • 关键词:通知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03-17
  • 发布日期:2018-03-1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万滩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万滩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行政村、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8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要求,制定了《2018年万滩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滩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7日

     

    2018年万滩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四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对全镇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报省畜牧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对全镇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对全镇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要按照《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的要求,继续加强小反刍兽疫防控,对新生羔羊和新补栏的羊要及时补免,并做好免疫记录。

    对布病的免疫,肉牛、羊每年免疫1次,1次1头份。种公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对个体病原阳性率超过2%的县,或个体阳性率大于5%的场群,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畜牧局批准后实施免疫。

    二、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应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三、职责分工

    各行政村要依照《2018年万滩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领取、保存、使用和监管。

    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评价免疫效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技术培训。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全面做好培训工作,重点做好单位内部防控工作技术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规模养殖场(户)防疫技术人员的培训,各行政村也要重点做好单位内部防控技术人员、动物防疫员和规模养殖场(户)防疫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正确的免疫程序和操作技能,保证免疫质量和效果。

    (二)加强疫苗、耳标管理。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疫苗、耳标供应管理办法,切实完善疫苗、耳标订购、入库验收、出库登记等管理制度,防疫员要切实做好疫苗、耳标领取、入库登记、出库登记等管理制度,保证疫苗、耳标都能快速准确追溯。切实完善疫苗贮存设施,确保疫苗从贮藏到使用的全过程在规定温度条件下运行,保证疫苗质量。要积极探索建立强制免疫疫苗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及时科学评估疫苗使用效果。严禁疫苗、耳标浪费,严查非法订购疫苗、倒卖疫苗和倒卖耳标等行为。

    (三)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要做到一畜一针头,同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基层防疫员要随免随建立动物免疫档案,及时填写畜禽强制免疫登记二联单和畜禽养殖动态信息登记表、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使用疫苗的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耳标佩戴等记录,做到记录与耳标相符。

    (四)做好信息报告。对疫苗领取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行政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的收集、统计、报告工作,保证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经费支持

    镇人民政府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要落实到位。并加强防疫经费监管,防疫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六、监督检查

    (一)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各行政村、养殖场要积极主动配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效果监测工作,按照监测任务要求按时按量完成样品采集,及时送样。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免疫情况进行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二)加强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各行政村要做好及时上报,确保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禁止调运。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镇政府将根据免疫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各行政村也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完善办法,及时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确保免疫措施落到实处。

    七、其他

    各行政村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也要抓好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布鲁氏菌病免疫计划

    4.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界地区受到界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界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6株 Re-7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组织两次全市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市境边界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市境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布鲁氏菌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全镇肉和羊要进行免疫。种公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对个体病源阳性率超过2%的县,或个体阳性率大于5%的场群,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畜牧局批准后实施免疫。

    二 、免疫程序

    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每年免疫一次。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每年免疫一次。

    三、使用疫苗种类

    布鲁氏菌病活疫苗(S2株)

    四、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4: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新生羔羊和新补栏的羊要及时补免。

    二、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以后每3年免疫1次。

    新补栏的羊集中免疫一次,以后每3年免疫1次。

    三、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疫苗(Clone9株)

    四、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羊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按照试剂盒说明书执行。

     

     

     


    中牟县万滩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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