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永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8-0006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03-23
  • 发布日期:2018-04-04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永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31号

    郑州市永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5104839(1-1)

    法定代表人:韩永欣

    注册地址:郑州高新开发区檀香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3日,郑州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监督管理中心的执法人员根据高新区环保局转办,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执法人员当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单进行整改。你单位1月28日向我局上报了《整改报告》,经高新区环保局核实,你单位已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和现场照片资料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3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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