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乡镇农村集体“三资”财务管理制度

索 引 号:00530322X/2019-00027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业务信息/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机构:登封市财政局关 键 词:乡镇农村集体,“三资”财务管理制度
文    号:登财〔2018〕14号成文日期:2018-05-15发布日期: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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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乡镇农村集体“三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豫纪发〔2008〕18号)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乡镇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和专项检查的管理原则,严格执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照“一村一账”方式进行分户核算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区、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三资”中心)要严格遵循“三不准”、“三不变”的基本原则,做到对集体代管资金不准平调、不准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扣各种费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确保村集体资金安全。

第五条  乡镇“三资”中心要做好岗位设置工作,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做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保证资金支付程序合法、合规。

第六条  市财政局统一设置各乡镇(区、办)农村集体“三资”财务专户,分别反映各村财务收支活动。每村设置一名报账员,具体负责相关财务事项的办理。

第七条  报账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会计工作,具备专业会计技能;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支农惠农相关政策;

(四)各行政村两委负责人及监委会人员不得兼任报账员。

第八条  村级收入管理

(一)村级收入主要来源是:财政拨入经费、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农村集体取得各项资金收入时,村报账员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三资”专户,并将相关凭证报送乡镇“三资”中心;

(三)严禁收入不入账、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四)加强村集体资源管理,建立资源台账。

第九条  村级经费支出管理

(一)村级经费支出的范围,主要是村“两委干部”工作报酬、村级办公经费和服务群众支出等村级经费保障支出和其他支出;

村级办公经费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主要用于办公用品的购置、邮电、报刊、水电等支出;

(二)大额支出管理。由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两委资金支出权限,并由乡镇“三资”中心审核、备案。超出该权限的大额度支出需要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并将相关资料报送乡镇“三资”中心备案;

(三)实行直接支付制度。村级支出事项发生时,报账员提供经签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报乡镇“三资”中心,“三资”中心按报账程序直接将资金拨付给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四)实行银行代发制度。对发放给群众的各类资金,报账员提供按程序审批无误的发放名册及电子版,乡镇“三资”中心将发放资金拨付至相关银行,由银行直接代发;

(五)月末,乡镇“三资”中心、村报账员要及时进行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月末结账后,村报账员要按时到乡镇“三资”中心领取村级收支报表,并及时张榜公布。

第十条  村级财务报账程序

当村级财务事项发生进行报账时,应遵循如下流程:

(一)经手人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后,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村务监督委员会;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村级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联签;

(四)村报账员持按规定审核签章后的财务票据向乡镇

“三资”中心报账。

村级各项开支必须做到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有负责人和审核人签字。

村级相关责任人要保证各项开支事项合理、合法,并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乡镇“三资”中心要严格按照报账程序审核后的单据进行及时记账,做到报账程序规范,入账资料完整。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乡镇(区、办)要加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村报账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乡镇(区、办)纪检、审计部门要对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各行政村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纠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市财政局构建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乡财市管办公室、监督科和会计科等业务科室对乡镇“三资”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范围上做到全覆盖,时间上做到有效衔接,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实行销号管理,确保交办问题整改到位、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乡镇“三资”中心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柜),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资金、资产、资源档案要按照会计合同、文书资料的要求分类整理。 

各行政村的会计档案在当年度整理完毕后,在乡镇“三资”中心保管一年,一年后应按制度规定移交各村存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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