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中博集团(原杨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索 引 号:005275134/2018-00098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建设业务信息/房屋征收与补偿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关 键 词:征收,补偿,中博,杨庄
文    号:管政〔2018〕33号成文日期:2018-05-16发布日期:2018-05-16
体    裁:决定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中博集团(原杨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区城建工作领导小组第七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中博集团(原杨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中博集团(原杨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中博集团(原杨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具体门牌为:管城回族区青年路8号院、中博2号楼。

以上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包括附号,最终以门牌号是否在规划区域内为准。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中博集团(原杨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六、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博集团(原杨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8年5月16日

 

附  件

 

中博集团(原杨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决定对中博集团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

管城回族区青年路8号院、中博2号楼。

以上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包括附号,最终以门牌号是否在规划区域内为准。

二、房屋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四)《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4〕191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四、房屋征收补偿时间安排

(一)分户评估阶段

2018年5月16日——5月20日。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阶段

2018年5月21日——6月20日。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及性质的认定

(一)依据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为准。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郑州市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被征收人,通过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七、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安置房屋价格在评估结果确定后另行公布。

对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2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1种补偿方式。

九、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住宅房

1.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进行补偿。

2.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种方式进行安置:一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套内面积给予安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被征收人应当与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价值按建房〔2011〕77号文件确定。

(二)非住宅房

1. 货币补偿

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性质、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2.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应当与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十、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及选房原则

(一)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中博公司片区改造范围内槐林新村和梨园用地内。

以上安置房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产权明晰。

(二)选房、安置原则

1. 被征收人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权属证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

2. 被征收人凭空房接收单,到现场办公地点领取选房顺序号,待选房时间确定后按选房顺序号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3. 由于受安置房面积、户型所限,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面积应就近挂靠选择安置房。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以下标准结算: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1:1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免交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等面积部分免交结构差价。就近挂靠后超出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进行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评估价进行结算。

(2)安置房建筑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后)的,差额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结算退付给被征收人。

4. 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与征收部门按评估价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不再享受安置房价格优惠。

5. 具体选房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同一产权人有2个以上产权证,要求合并安置的,奖励及优惠政策按原有产权证数对待。

十一、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过渡方式: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

(二)过渡期限:产权调换过渡期36个月。

十二、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1. 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支付,按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发放2次,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发放1次。

2. 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支付1次。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 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暂发30个月,回迁安置时按实际过渡期限多退少补;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

如按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租房补贴合计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超出1200元的,据实发放。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安置房在36个月临时安置期内未交房的,超过临时安置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超过临时安置期限1年以上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

2. 非住宅房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豫政〔2012〕39号文件执行。

(四)其他补助费

1. 电话移机费:158元/部。

2. 互联网络:158元/部。

3. 管道燃气:IC卡用户3600元/户;非IC卡用户3500元/户。

4. 集中、壁挂供暖、中央空调移机费:100元/平方米;土暖气50元/平方米。

5. 有线电视:320元/户。

6. 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7. 安装自来水公司一户一表改造的水表:750元/块。

8. 安装供电局照明电表:400元/块;动力电表4500元/块。

9. 热水器:燃气及电热水器100元/台;太阳能400元/台。

10. 物业管理费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住户,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

11. 其他固定设备的拆装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

在临时安置期间,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所属户籍中有中、小学生的,按每户在校学生人数支付交通补助费,交通补助费标准为现有的学生月票价格每人每月25元。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暂发36个月,回迁安置时按实际过渡期限多退少补;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

十三、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搬迁,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住宅房

在2018年6月20日(含6月20日)之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另每证奖励30000元。

同一房屋有多个产权共有人的,按壹证对待。

在2018年6月20日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任何奖励。(二)非住宅房

在2018年6月20日(含6月20日)之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2%给予奖励。

在2018年6月20日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十四、其他规定

(一)对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安置1套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免交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差价。

1. 属于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

2. 被征收人在他处确无住房;

3. 按市场评估价不足以让被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类似的住宅房屋。

(二)优先住房保障的安置

经住房保障机构认定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由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房屋被征收后,在临时过渡期间如需在原区域小学入学的,凭房屋征收手续由原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证明,同样享受原入学政策。

十五、权利与义务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本级政府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房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为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并依据相关政策减免契税,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房屋被征收人应配合征收人提供办理安置房屋产权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征收部门应当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回迁安置手续,若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征收部门,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被征收人交房前所产生的水、电、暖气、天然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固定电话、物业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持缴费凭证办理结算手续;被征收人交房时,需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天然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否则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被征收人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气等事故发生。

十六、争议解决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七、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十八、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管城回族区中博集团(原杨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十九、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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