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75134/2018-0011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关 键 词:土壤,污染,防治
文    号:管政〔2018〕37号成文日期:2018-05-29发布日期:2018-05-29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曹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管城回族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29日

 

管城回族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224号)等要求,为全面掌握管城回族区土壤环境状况,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推动城市建设,结合我区土壤污染现状及经济发展的特点,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综合治理,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和农产品品质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新动力,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改善现有污染土壤,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人文管城、商贸管城、和谐管城、美丽管城”而奋斗。

二、总体目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1%;到2030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摸清土壤污染底数

完成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根据河南省土壤污染详查工作部署,实施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的全区土壤污染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明确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以重点行业企业(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焦化、制革等行业,下同)为重点,主要针对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及其使用权变更为其他行业企业用地、关闭或搬迁企业原址中的疑似污染地块,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排查确定工作,查清并掌握全区重点行业企业疑似污染地块中的污染地块位置、范围、区域分布及其周边土地类型和环境风险情况。(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政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曹乡、各街道办事处、金岱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

按照省、市相关工作部署,以土壤污染详查为起点,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数据上报区人民政府,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

2.协同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配合建设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工作。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相关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要求,2018年底前,协助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市统一部署,在耕地等地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在重点行业企业及其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果蔬种植基地、畜禽养殖区等地设置环境风险点位,每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在南曹乡、十八里河街道办事处等生态农业种植区域合理补充监测点位,增设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2020年前,实现我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区覆盖。(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配置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监管执法装备。严格执行土壤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培训制度,按照省、市环境监测人员培训制度的要求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他参与机构和单位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筛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财政局、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3.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一张图”管理

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试点、污染源普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并对接市级相关部门完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实现省、市、区三级互联互通、共享权限明确的数据传输网络。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同时,积极落实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建设任务。实现对土壤环境保护区、预警区、风险管控区和治理修复区等识别和监管,精准防范环境风险。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环境预警、农业生产、粮食收购、土地流转、空间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建设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管城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粮食局等部门)

(二)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

加强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以我区现有国控重点监管企业为基础,于2018年底前上报全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更新。自2018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区环保部门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数据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监管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等部门)

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监管。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事前进行认真排查、制定残留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送区环保、工信部门备案;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发现其中含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时,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要向备案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拆除、清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等部门)

加强灰渣场整治。2018年底前,完成全区历史遗留灰渣场的排查工作,对已封闭的灰渣场,及时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其他用地;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灰渣场,应采取相应综合治理措施;并优先对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灰渣场,采取隐患治理及升级改造等措施,开展综合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重点监管灰渣场所属企业或责任人应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及时针对环境安全隐患实施综合整改措施,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等部门)

加强涉重金属污染防控。按照减量置换原则,严格限制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项目。加强现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或规定排放限值,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到2020年,全区重点行业的铅、镉、铬、汞、砷等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比2013年下降12%以上。(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等部门)

2.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完成粉煤灰,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排查和责任主体确认工作。根据排查结果,督促责任方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完善防风、防尘、防雨、防渗等综合整治措施,完成综合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

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对接省、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相关建设工作并实施动态更新。2018年底前,摸清全区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转移处置、流向等信息。(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辖区各公安分局等部门)

对全区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储存和处置设施进行排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督促整改并通过验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相关规定及相应跨区转移合作机制和工作程序。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转移等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到2020年,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辖区各公安分局、管城规划分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

规范废旧产品拆解,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按照相关准入条件和环保要求,完成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机动车等回收、拆解、处理和再生利用企业排查工作,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限期关闭,对满足准入条件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督促整改,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牵头单位:区商务局、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辖区各公安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等部门)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有机肥。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达到相关标准。用作肥料原料使用的各种污泥、废弃物等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科学施用农药,严格控制农药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及来源不明、成分含量标注不清的农药,引导农民使用低毒生物农药。按照省、市相关部署,健全完善“监管部门 农资企业 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推行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充分利用农药监管平台,加强线上巡查,适时掌握本辖区农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循环示范企业,支持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整片推进建设循环农业示范园区。到2020年,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秸秆和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0%。(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配合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建立并实施回收利用体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加快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的应用。(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财政局等部门)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落实全市畜禽养殖限养区和禁养区划定的有关规定,严格新建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准入。严格定期抽查、抽检制度,规范抗生素等药品及重金属超标饲料使用。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促进源头减量。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

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管理。根据河南省灌溉水水质监测计划,配合开展全区农业种植区灌溉水质监测工作,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落实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方案,推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场所和总量。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完善一次性用品废弃物分类收集,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程度。按照省、市相关部署,建立全区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废弃电子产品及废弃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暂存和转运、安全处置网点,避免随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贮运和处理处置,有效防控土壤环境风险。(牵头单位:区市政建设管理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管城规划分局、区环境保护局、教育体育局、南曹乡、各街道办事处、金岱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

对占用农田、河渠以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的存量建筑垃圾,制定整治计划并有序实施。在城镇基础设施和生态水系建设、海绵城市创建等方面,试点通过特许经营或PPP模式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全面展开,资源化利用率高于50%。(牵头单位:区市政建设管理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等部门)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

在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划定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分类管理清单和动态档案。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综合分析农产品超标情况、土壤污染来源和污染途径、农用地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等,以耕地为重点,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安全利用类(轻度和中度污染)、严格管控类(重度污染)3个类别;2020年底前,完成全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按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要求,每3年对各类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全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局、管城规划分局、区环境保护局等部门)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和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技术指南要求,设置土壤环境质量警戒线并定期研判全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在接近警戒线的区域,禁止新(改、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现有企业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提标升级改造,严格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地方标准,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对超出警戒线的区域,要对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闭。(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等部门)

加大对农用地保护力度。将辖区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需占用的,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等以增加占用耕地成本。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质量评价,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并重等要求。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域,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财政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等部门)

3.着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针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域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增施有机肥、改良剂、钝化剂、阻隔剂及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河南省下达的轻度、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

根据土壤污染详查结果,按照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的相关部署,2018年底前,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针对受污染耕地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对农民、种植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等部门)

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将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的可食用农产品纳入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逐步提高农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完成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制定《管城回族区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污染物超标,务必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污染物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粮食局等部门)

4.全面落实污染耕地严格管控措施

执行禁种区划定,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地管理。按照省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全区特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种植区划定工作。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应及时实施种植结构调整,退耕护岸林还草、休耕或变更土地利用类型等防控措施,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河南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

贯彻落实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制度。自2018年起,对全区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相应调查评估工作;对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关闭、搬迁污染地块,以及由重度污染农用地变更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结果在区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存在威胁的污染地块,要采取多种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修复达标前不得再开发利用。(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管城规划分局等部门)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为重点,2018年底前,完成全区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并确定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区工信、发改等部门负责制定我区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并应当及时向区环保、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和规划等部门通告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管城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商务局等部门)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自2018年起,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疑似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结果、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等,建立管城回族区污染地块名录。(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局、管城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等部门)

按照环境风险程度,综合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清单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管城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

2.严格用地准入,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配合市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局、管城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

积极落实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并制定差异化措施,实现“一块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划定的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及其管控区域,明确区域内各类用地面积,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污染地块管控区及周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控污染迁移和扩散情况。发现污染扩散的,监督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相应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等部门)

3.加强职能部门联动监管

建立区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职能部门之间及市级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联动监管。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防控、监管方面的目标要求、任务措施等落实到全区各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能工作之中,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职能任务联动等工作机制,强化联合行动执法监督和行政管理。区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配合上级部门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区国土资源部门配合上级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区环保部门不批复在其上面开发进行的项目环评。(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管城规划分局、区环境保护局等部门)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国土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国土空间管制和开发建设布局、规划。将全区生态保护红线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紧密衔接,在红线区域内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和产业退出制度。依据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对我区各主体功能区域定位、发展方向、开发管制等要求,结合全区各类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工业企业布局。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及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空间布局,落实各项管制措施,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市级相关要求,配合市级部门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的论证和审批管理;严禁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周边新建、扩建金属制品业、化工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石油加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管城规划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等部门)

配合市级相关部门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着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管城规划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等部门)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原则上不再审批新(改、扩)建排放多环芳烃、石油烃、二噁英等有机污染物或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渗漏、防扩散、防累积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和具体厂区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计划方案建议。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自2018年起,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

以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为重点,定期开展总干渠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确保防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南水北调办公室等部门)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是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等部门)

2.有序推进治理修复工作

明确各类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工作。根据郑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主要针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毒有害、持久性有机物污染与环境风险,积极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在科学论证和积极探索试点基础上,采用成熟、安全、可靠的农艺和技术措施,稳步推进农用地污染治理于修复工作。本着“调查摸底,边治理修复,边安全利用”的原则,按照国家与河南省及郑州市相关要求,在全区范围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完成各阶段各类污染土壤的安全利用目标和任务。(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管城规划分局等部门)

3.开展典型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2018年起,按照郑州市整体规划,结合市级相关部门要求推动典型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管城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等部门)

4.强化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强化对各类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或污染区域内实施,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去向和污染土壤数量、处理处置方式、风险防范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现场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达标处理和无害化处置,并由所在地环保监测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示,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区环保部门应配合市环保部门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督导,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及时掌握工程进展,监督目标任务落实。自2018年起,区人民政府每年11—12月份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配合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全区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由区环保部门汇总上报区人民政府,经审定后,报送市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和相关要求,对全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等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

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区各有关部门、南曹乡、各街道办事处、金岱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分工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由主管领导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并积极配合市环保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将土壤污染监管职责具体落实到部门、乡(街道)和村(社区),并明确监管责任人;每年12月底前,区环境保护局将本年度全区工作进展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管城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南曹乡、各街道办事处、金岱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

区环保部门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办公室,定人、定岗、定责,落实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落实企业责任和义务

根据郑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协助市级部门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辖区所有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制度和要求,认真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尽可能减少各类污染物产排总量,减轻或消除对土壤环境污染影响。重点监管企业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完成本方案规定的总量减排、预警防控、环保监督、信息公示等任务和要求。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南曹乡、各街道办事处、金岱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

3.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积极推进土壤环境保护信息公开。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充分利用网上政务服务网等信息公开平台,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共享开放。(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等部门)

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实施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污泥、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在全区各界人士中推荐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控的公众参与力度。(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等部门)

支持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对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投诉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牵头单位:区人民检察院;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等部门)

4.发挥市场作用

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估服务力度,引导第三方社会检测、污染防治机构进入土壤环境调查监测和治理修复市场,保障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积极开展采用环保“互联网 ”等信息技术对土壤污染防治模式的创新活动,积极支持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按照郑州市相关要求,在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为处置全区重大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做好充分应急准备。(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等部门)

5.开展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环节和方式的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内容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乡村等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利用官网平台、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以及“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倡导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粮食局等部门)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方面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针对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放、固废堆存场所安全隐患整治、农药化肥农膜等科学合理使用、城镇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等方面综合防控与监管,应加大联合环境执法力度;应在产业布局、城乡规划、建设开发、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涉及土壤环境保护等方面配合上级部门论证审批、过程监管,依法形成长效管控机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技术指导,大力推进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调查评估、风险管控等工作。(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教育体育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南曹乡、各街道办事处、金岱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

2.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以土壤中多环芳烃、石油烃、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二噁英类等6种有机污染物和铅、镉、铬、汞、砷等5种重金属为重点监控指标,以石油化工、电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危险废物治理、铅蓄电池、制革等行业为重点监管对象,以主要农产品产地、畜禽集中养殖区、城镇建成区污染地块等3类区域为重点执法区域。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与水平,在全区定期开展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贮存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全区应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完善环境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辖区各公安分局、区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等部门)

(三)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支持区内相关单位申报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的资金扶持,重点开展土壤环境承载能力、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转化规律、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等有关研究、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等针对性关键技术及其应用示范等工作。支持相关单位建设土壤污染防治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创新能力。(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

2.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建立并完善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大力支持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积极推广效果好、成本低、易普及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适用技术。积极参与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探索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等部门)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通过政策推动,积极培育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和相关企业。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申报建设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化示范基地。落实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四)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

区财政统筹用好现有各项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投入。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土壤环境监测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及市政府资金投入和补贴、奖励等,主要用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企业源头预防、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街道)。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等部门)

2.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工作目标和任务考核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要求,区人民政府与南曹乡、各街道办事处、金岱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在全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每年12月上旬对南曹乡、各街道办事处、金岱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考核结果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南曹乡、各街道办事处、金岱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部门、重点企业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抓好目标和任务落实。(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定期考核结果报送区委组织部备案)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区环境保护局对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和应急管理;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全区财政、发展改革、工信、规划、建设、科技、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各部门原有职能相关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严格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其年度考核评估结果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由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街道)、园区,由区人民政府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由环保主管部门对所在乡(街道)、园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由区人民政府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约谈有关乡(街道)、园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考核评估中瞒报、谎报的单位,由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责任部门:区审计局等部门;考核奖惩结果及时报送区委组织部备案)

 

附件:1.2018年管城回族区秋作物种植现状表

          2.重点项目库

          3.管城回族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


附件
  • 附件.doc
  •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