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5134/2018-0009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建设业务信息/房屋征收与补偿 | |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征收,补偿,人民路,玉凤路 | |
文 号:管政〔2018〕32号 | 成文日期:2018-05-16 | 发布日期:2018-05-16 |
体 裁:决定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区城建工作领导小组第七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大修改造工程(人民路——玉凤路段)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大修改造工程(人民路——玉凤路段)
二、房屋征收范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大修改造工程(人民路——玉凤路段)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为本次征收区域。
具体门牌号:商城路25号。
以上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包括附号,最终以门牌号是否在规划区域内为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北下街街道办事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街道办事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大修改造工程(人民路——玉凤路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六、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大修改造工程(人民路——玉凤路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8年5月16日
附 件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大修改造工程
(人民路——玉凤路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商城路大修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大修改造工程(人民路——玉凤路段)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大修改造工程(人民路——玉凤路段)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为本次征收区域。具体门牌号:商城路25号。
以上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包括附号。最终以门牌号是否在规划区域内为准。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实施单位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北下街街道办事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街道办事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参照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4〕191号);
(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四、时间安排
2018年5月20日——2018年6月19日。
五、被征收房屋、土地面积及性质的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或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面积及使用权性质为准。被征收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许可证为准。
六、被征收房屋、土地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及土地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郑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征收补偿方式及原则
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方式。
(一)住宅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进行补偿。
(二)非住宅房
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性质、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三)土地补偿
国有土地征收依据评估价值实施补偿。
土地上附属物补偿参照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1. 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支付,按有证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
2. 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支付。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 住宅房
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对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如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超出1200元的,据实发放。
2. 非住宅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室内装修补助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
2.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3.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证明。
具体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其他补助费
1. 电话移机费:158元/部。
2. 互联网络:158元/部。
3. 管道燃气:IC卡用户3600元/户;非IC卡用户3500元/户。
4. 集中、壁挂供暖、中央空调移机费:100元/平方米;土暖气50元/平方米。
5. 有线电视:320元/户。
6. 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7. 安装自来水公司一户一表改造的水表:750元/块。
8. 安装供电局照明电表:400元/块;动力电表4500元/块。
9. 热水器:燃气及电热水器100元/台;太阳能400元/台。
10. 物业管理费补助: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
以上补助费均为一次性补助,其他固定设备的拆装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
在临时安置期间,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所属户籍中有中、小学生的,按每户在校学生人数支付交通补助费,交通补助费标准为现有的学生月票价格每人每月25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
九、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搬迁,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住宅房
在2018年6月19日之前(含6月19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另每证奖励30000元。
同一房屋有多个产权共有人的,按壹证对待。
在2018年6月19日之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二)非住宅房
在2018年6月19日之前(含6月19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2%给予奖励。
在2018年6月19日之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十、其他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一、争议解决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